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已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政府、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對職責范圍內工業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各類實地核查以及市場監管執法稽查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的執法檢查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制(修)訂全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協調、指導、督查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具體實施對轄區內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置。
第四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程序合法、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檢查主要方式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者、銷售者實施的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上級部署、輿情信息、突發事件等產品質量監管實際需要,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已對生產者、銷售者實施專項監督檢查,且檢查內容包含日常監督檢查規定全部內容的,本年度內不再對其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編制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適當調整。
第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擬監督檢查的產品、比例/數量、頻次,根據轄區內產業發展狀況以及監管對象的風險程度、信用狀況等,科學、合理確定,保證必要的覆蓋面和工作力度。上級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投訴舉報多、質量問題突出、有嚴重違法記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列為監督檢查重點。
對于生產銷售多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視情隨機確定至少一種主要產品實施檢查。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托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建立并及時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銷售者名錄庫,檢查人員庫和電子監管檔案。
第十一條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實施異地檢查、交叉檢查,并積極探索跨部門、跨專業的聯合檢查,加強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二條 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要求及省局規定,隨機確定被檢查對象名單和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檢查工作,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代表、媒體記者等人員監督、見證檢查工作。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預先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熟悉被檢查生產者、銷售者基本情況,確定重點檢查內容,并準備好檢查工作所需要的文書。需要對產品進行抽樣的,應當事先做好相應準備。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監督檢查通知書》(附件1)和有效證件,告知生產者、銷售者監督檢查的目的,介紹檢查組成員、檢查依據、檢查內容、工作流程、工作紀律以及需要生產者、銷售者配合的事項等。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檢查人員可以采取聽取情況介紹、查閱資料臺賬記錄、詢問相關人員、核查現場、抽樣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參照《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2,以下簡稱《檢查表》)實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補充《檢查表》相關內容;專項監督檢查按上級有關規定、要求及實施方案實施。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要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通過文字、音像記錄等方式,對監督檢查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需要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樣品抽檢。
第十八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匯總檢查情況,討論確定檢查結果,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結果告知生產者、銷售者,充分聽取生產者、銷售者的意見,并對相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生產者、銷售者提出的意見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檢查表》,客觀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并具有可追溯性。《檢查表》應當經檢查人員和生產者、銷售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并加蓋生產者、銷售者公章。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無法取得生產者、銷售者確認的,由檢查人員書面注明原因,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或邀請監督、見證檢查的有關人員簽字證明。
《檢查表》一式2份,分別由生產者、銷售者和監管部門留存。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現場和抽取樣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置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結果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應當要求生產者、銷售者立即進行現場整改,并記錄整改完成情況;不能現場整改的,應當依法責令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要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相關要求予以核查,應當立案的要依法立案查處。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求進行認真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跟蹤生產者、銷售者整改情況,并在生產者、銷售者提交整改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或生產者、銷售者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內,對生產者、銷售者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記錄生產者、銷售者整改結果。
第二十五條 實施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當在檢查(復查)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復查)情況錄入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應通報其他部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參與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有關工作紀律,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依法維護國家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生產者、銷售者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遵守生產者、銷售者安全生產、衛生防護等制度要求。不得妨礙生產者、銷售者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生產者、銷售者的財物,不得開展與監督檢查無關的其他活動或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認為檢查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投訴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配備工作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提升監管能力,推進工作落實。
第三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積極對監督檢查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查閱監督檢查記錄、交叉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督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山東省質監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通知》(魯質監工發〔2017〕3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監督檢查通知書
2.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
附件1
XXX局監督檢查通知書
(編號: )
(生產者、銷售者全稱)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局根據隨機抽取結果,擬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請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方式: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
聯系電話:
(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書一式2份,分別由生產者、銷售者和監管部門留存
附件2
山東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
基 本 情 況 | ||||||
類 型 | □生產者 □銷售者 | |||||
名 稱 | ||||||
地 址 | 山東省 市 區(市、縣) 鎮(街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及電話 | |||||
主要產品 | 是否取得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
相應資質 | □CCC: | |||||
本次檢查產品 | □其他: | |||||
是否正常經營 | □是; □破產、倒閉; □停產(1年以上); | 獲證企業 | □發現問題 | |||
□暫時停產(預計恢復生產時間 ); | 是否按要求開展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年度自查并公示 | |||||
近三年 | 近三年 | |||||
監督抽查情況 | 監督檢查情況 | |||||
檢 查 記 錄 | ||||||
序號 | 檢 查 項 目 | 檢 查 內 容 | 檢查結果 | 檢查發現問題及處置意見 | ||
1 | 生產許可資質 | 許可證書標注的相關內容是否與實際一致 | □發現問題 | |||
情況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存在無證生產、銷售無證產品情況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2 | 生產條件保持 | 是否具備滿足其生產、檢驗所需的工作場所和設施,并運行正常 | □發現問題 | |||
情況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變化后是否按規定辦理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年度自查報告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3 | 進貨查驗情況 | 有無進貨查驗規定(制度)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開展進貨查驗(抽查進貨、入庫驗收記錄)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對不合格原材料(產品)的處理記錄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4 | 出廠檢驗情況 | 有無出廠檢驗規定(制度)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按照有關規定檢驗合格后出廠(抽查出廠檢驗、出庫記錄)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5 | 執行標準情況 | 經營者生產相關產品是否有相關標準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執行標準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6 | 包裝標識情況 | 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是否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對限期使用的產品,是否在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期或者實效日期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及其它有關規定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7 | 禁止性質量義務落實情況 | 是否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是否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8 | 委托加工 | 有無委托加工行為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標識標注是否符合委托加工有關規定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9 | 產品質量問題處理情況 | 監督檢查不合格是否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監督抽查不合格是否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 □發現問題 | |||||
□未發現問題 | ||||||
□本條不適用 | ||||||
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 ||||||
(可加附頁) | ||||||
檢查結果 | □未發現問題 □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 |||||
□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 □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 ||||||
□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 □其他 | ||||||
生產者/銷售者意見 | 生產者/銷售者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 |||||
(同意/有異議) | ||||||
檢查人員: 聯系電話: |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是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者/銷售者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記錄,應如實、完整填寫。
2、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檢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關內容。
3、此表由檢查人員在現場填寫并簽字,一式2份,分別由生產者/銷售者、監管部門留存。
4、檢查人員應提示生產者/銷售者有關人員對檢查情況簽署意見并簽字確認,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