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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11-17 890
核心提示: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應急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考試管理,進一步規范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均按照特種作業目錄的作業類別進行分類儲備。

考評員,指經認定、有能力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評分的技能人員。

高級考評員,指經評選認定、有能力對特種作業考評員進行培訓、評定,以及對培訓機構和考試點的條件進行核查的專業技術與技能人員。高級考評員享受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同等權利義務。

第三條 特種作業考評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行政責任。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

(四)具有相關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

(五)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相關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工種技師以上的職業資格,實際從事相應專業和崗位5年以上。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相關領域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工種高級技師及以上的職業資格,實際從事相應專業和崗位8年以上。

第四條 特種作業高級考評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行政責任。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

(四)具有相關工種特種作業操作證。

(五)具有與考評工作相關或相近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副高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或特種作業考評員資格,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5年以上。

2.具備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具有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或特種作業考評員資格,且從事特種作業專業或工種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七)參與特種作業相關項目建設或具備特種作業實操考點評審經驗或經教育廳、人社廳認定的相關領域的評估專家。

第五條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各市應急局組織推薦申報、審核、公示、公告,并向自治區應急廳書面告知備案。

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自治區應急廳組織推薦申報、審核、公示、公告,并參照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按照自愿原則,由個人填寫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推薦。各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推薦。

(三)審核。綜合衡量報名申報人員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擇優確定擬聘任人員名單,必要時可上門復審。經審核合格后,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對于急需緊缺的作業類別高級考評員,經審核可適當降低條件要求。

(四)公示。對外公示擬聘任人員名單及個人相關信息資料,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無異議的考核人員名單對外公告。

第六條 自治區應急廳或其委托的機構對考評員進行定期培訓考核,并公示考核結果。原則上,考評員至少每3年參加一次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規定參加培訓考核的考評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考評工作。

第七條 對公告入庫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由各市安全生產考試機構按照“就近原則”,從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工種的考評人員,規范安排考試任務,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一般考評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特種作業考評人員不得承擔由本人或所屬單位參與培訓的、或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或所屬單位(包括退休前單位)職工專場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考評人員在實施考核評審中應遵守以下守則:

(一)自覺學習安全生產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安全操作考評技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評能力;

(二)獨立完成考核評審任務,認真履行考核評審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在評定成績時應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在培訓機構、考試點資格評審時嚴格對照相關建設標準和設備配備標準;

(四)保持高度的職業道德水平修養,忠于職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堅決抵制來自任何方面的影響或改變正常考評結果的要求;自覺執行對其親屬、朋友、師生和師徒的回避制度;

(五)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對考生的考評結果或對所服務的項目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六)自覺接受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考試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七)經常研究考核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向考試機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條 考試機構應當與接受考試任務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雙方應當明確權利義務,結合工作實際和有關規定,支付專家費或者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考核發證部門或考試機構對優秀的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發現考評能力不足或考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安全生產考試機構。

第十二條 市級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考評員的業務能力考察和日常工作評估,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業務能力考察或日常工作評估有不符合項,應從庫內移除。

第十三條 如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從事考核評審工作中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屬實的,從特種作業考評人員庫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參加考核評審工作。

(一)接受考試機構指派后,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參加考核評審工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或協助培訓機構、考試點通過核查的。

(三)泄漏題庫或考試題目及其他考核評審工作秘密的。

(四)通過指使、串通、縱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協助考生考試的。

(五)考評人員不按照考核標準、設備標準等規定進行考核評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地區: 廣西
標簽: 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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