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下同)生產許可證后監督檢查工作,創新監管機制,督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和條件,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一是國務院和市場監管總局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明確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商事制度“放管服”改革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明確提出,要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制度改革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要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壓實地方屬地監管責任。二是在監管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證照分離”改革后,一方面“寬進”使市場準入更加便捷,營商環境得到大幅改善,另一方面,“嚴管”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具體要求,需解決“寬進”與“嚴管”脫節的問題,以適應“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充分釋放社會創新潛力,激發市場活力。三是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對證后監管缺少可操作性的標準和規范。隨著改革的持續推進,近年來,市(州)局和基層所普遍反映應進一步明確證后監督檢查程序、內容、方法和結果應用,突出規范性、簡便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構建省、市、縣三級證后監管制度體系,促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高質量發展。四是積極適應機構改革后面臨新形勢新職責新要求的需要。為充分發揮機構改革后新“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職責,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學習借鑒浙江、廣東、遼寧等省制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先進做法和典型經驗,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實施辦法》,該辦法具有規范性、統一性、操作性等特點。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不得拒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事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應當遵守本法。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可以作出撤銷生產許可決定的情形。?
(五)《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申請人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六)商事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商事制度進行了系列改革,緊緊圍繞“放管服”,堅持“寬進”與“嚴管”相結合,企業信用監管新機制和“雙隨機、一公開”等新型監管模式逐步形成。特別是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強調,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省政府決定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和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樂山市、南充市、宜賓市、達州市等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
三、適用范圍
《實施辦法》所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監督檢查(簡稱證后監督檢查)是指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簡稱獲證企業)所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主要內容
(一)總的原則。證后監督檢查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屬地負責、閉環管理的原則。
(二)明確職責。證后監督檢查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要求,做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明確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職責。
(三)主要方法。證后監督檢查主要包括日常監督檢查、例行檢查、飛行檢查等。
(四)組織與實施。對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例行檢查的組織與實施在落實組織承辦單位、檢查人員、時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并作出具體要求。
(五)檢查內容。證后監督檢查以告知承諾事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為主要內容。統一了檢查記錄表,細化了日常監督檢查、例行檢查具體內容。
(六)檢查結果處置。分類明確檢查結果運用,落實整改問題到位,建立退出機制,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相關鏈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市監發〔202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