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南海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風險,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包括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
日常監測是指衛生、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檢驗檢疫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的常規性監測活動。
專項監測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的專題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針對突發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等開展和實施的監測活動。
第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堅持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監測結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領域包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進出口等各個環節,監測的范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七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工作,將有關部門報送的監測結果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并通報相關部門。
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經費保障工作,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和實際工作需要,向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撥付監測資金。
第八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同時向衛生部門通報,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所獲得的數據、結論等相關信息,在依法公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第十一條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工作實際,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本部門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
保健食品的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
進出口食品的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檢驗檢疫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和組織實施;在風險監測中發現有問題,應按相關要求及時向當地市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應當符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具備按照食品檢驗工作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確定的監測任務,向主管部門和任務下達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技術人員進入食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管委)報告和相關部門通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七條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風險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認為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
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現將《威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發現食品安全風險,為食品安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包括日常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
日常監測是指衛生、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檢驗檢疫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的常規性監測活動。
專項監測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的專題監測活動。
應急監測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針對突發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新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等開展和實施的監測活動。
第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堅持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監測結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領域包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進出口等各個環節,監測的范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七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工作,將有關部門報送的監測結果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并通報相關部門。
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經費保障工作,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和實際工作需要,向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撥付監測資金。
第八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同時向衛生部門通報,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所獲得的數據、結論等相關信息,在依法公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對外公布。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日常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第十一條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工作實際,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本部門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
保健食品的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
進出口食品的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檢驗檢疫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和組織實施;在風險監測中發現有問題,應按相關要求及時向當地市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應當符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具備按照食品檢驗工作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確定的監測任務,向主管部門和任務下達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助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技術人員進入食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監測數據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管委)報告和相關部門通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七條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風險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認為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
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