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類產品組裝企業所需資質
1、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因此,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共同作為商品,組裝工廠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食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跟據商事登記改革“先照后證”的要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申請人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非食品經營者如考慮將食品作為非食品的贈品,可不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食品經營者贈送食品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銀行、物業公司等非食品經營者采購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贈送客戶的行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品贈送者應當采購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保證贈送的食品質量安全。
二、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類產品組裝禮盒標簽標示要求
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組裝成禮盒產品后屬于組合包裝的產品,應該同時標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
普通預包裝食品標簽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非食品的標簽除了需要按相應產品標準標識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要注意:具體產品還需要符合產品相關標準中的標識要求。組合商將食品和非食品產品進行組裝銷售,形成了新的銷售單元,可以選擇在產品標簽標示組合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綜上,把普通預包裝食品和非食品產品組裝在一起的企業需要具體相應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食品和非食品組裝成禮盒產品后屬于組合包裝的產品,應該同時標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組合商可以選擇在產品標簽標示組合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