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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商務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瓊商法規〔2021〕3號)

   2021-11-26 870
核心提示:海南省商務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

各市、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商務廳制定了《海南省商務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對列入免罰清單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時應當嚴格按照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認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

二、各單位認定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不予處罰事項,并適用相關規定不予處罰的,原則上應當在立案調查前的核查階段確定。對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各單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三、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改正情況及相關審批材料或案卷卷宗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四、各單位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提醒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六、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當事人免予處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再次違法,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八、在辦理免罰事項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免罰條件的,應當終止免罰事項案件辦理程序,轉為處罰程序。

九、本清單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也適用《免罰清單》。

十、本《通知》自印發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商務廳反饋。

附件:   海南省商務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doc

海南省商務廳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聯系人:李羚,聯系電話:65342723)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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