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規范我委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19〕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自治區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外,由我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定義的下列文件均要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做到應審必審:
(一)我委代擬的以自治區政府或政府辦名義印發的上報文;
(二)以我委、我委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包括我委牽頭起草的部門聯合發文;
(三)以委公告、通告形式發布的文件。
第五條 下列文件不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一)我委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我委對其他機關和部門征求意見的復函,或與其他部門
的會商函,及以委內各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名義制發的函;
(三)對我委直屬的人事任免、機構編制、表彰獎懲的批復,對預算管理單位的財政性投資項目、預決算的批復;
(四)推薦性、指導性、倡導性等非強制性衛生技術規范、導引、指南、標準;具有行政許可決定性質的委公告、通告等;
(五)會議通知、培訓通知、調研函;
(六)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直屬、業務主管社會組織部署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事項的文件。
第六條 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是規范性文
件合法性審核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等起草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初審職責。
各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應當確定一名處級干部作為法制審核員,對本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初審。
第七條 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在起草完成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填寫《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申請表》,并將相關審核材料報送政法體改處。
相關審核材料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包括制定文件的背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主要內容,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風險評估論證材料等)、本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署同意的本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各委屬單位、合法性初審意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不得設
定下列事項:
(一)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
法定職責;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不得增設辦理行證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四)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
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五)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
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八)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政法體改處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僅對文稿程序、依據進行審核,對文稿內容概不負責。政法體改處收到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后,要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間。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政法體改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我委法定職權范圍;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政策
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
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一條 政法體改處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釆用多種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和社會關注度高的,可以在書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立健全專家協審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要認真研究合法性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對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外的內容作出重大修改的,需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核。特殊情況下,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委務會議或黨組會議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未經過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對外發布。
辦公室在安排委務會議審議文件議題時,應當審查提交審議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已經履行合法性審核程序。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未通過、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不得提交委務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要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核機制對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關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五條 經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在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一式兩份送政法體改處備案。政法體改處定期對備案文件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核,發現存在問題的,制發文件清理單,反饋辦公室和起草處(室、局、中心)、委屬各單位。
第十六條 食品安地方標準合法性審核由自治區食品安全標準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文件合法性審核意見單
2.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