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單位:
為深化我省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初次輕微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對《清單》所列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進行認定。
三、《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趁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五、本《清單》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局相關規定與本《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
附件: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pdf
附件1-1: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