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監局,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中心),省纖檢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已經省局第2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16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除遵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在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過程中,可以采取指導、建議、勸告、提醒等方式,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尊法學法用法守法。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上級或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出臺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實施行政處罰應符合該裁量基準的規定,在個案查處中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導致行政處罰過罰明顯不當的,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適用上級或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裁量適用規則,但應當經過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充分說明理由。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辦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使用安徽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系統,實現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便捷快速辦理。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積極探索完善掌上執法、遠程調查取證、電子送達、在線執法等互聯網在線執法新型辦案模式。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辦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一般案件,由案件主辦人為主負責調查取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處罰文書、執行處罰決定、承辦復議應訴等工作。
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成立專案組負責案件查辦工作。
第九條 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查辦案件需要,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所辦案人員數量,查辦案件質量、數量,法制員配備等情況,合理確定市場監督管理所以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轄市場監督管理所辦案權限由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比照前款辦理。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確定專(兼)職法制員,負責對以本所名義查辦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
專(兼)職法制員可以在確定的權限范圍內承擔對本所以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查辦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
專(兼)職法制員開展案件審核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執法機構、派駐執法機構、派出機構、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管理機構應當依托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系統或其他方式,建立健全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統一管理登記制度,為實施案件管理、統計分析、進度督查和案卷評查等內部監督提供基礎管理數據。
第二章 管轄和立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書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給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異地管轄。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抽檢),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經核查,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經核查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核查材料留檔備查。
第十七條 辦案機構建議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并確定一名主辦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立案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案件調查過程中需要調整辦案人員的,應當比照上款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實名舉報人,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調查取證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關于該證據取證程序的規定,必須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具有實質性聯系,確保收集、調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詢問室、聽證室,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等辦案設備。市場監督管理所也應當設立詢問室。
詢問當事人、證人的,原則上在詢問室進行,并可同步實施錄音錄像。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為依據;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結合考慮行政目的的實現,以最小損害當事人權益為原則。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確需對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實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確需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
收到(包括市場監管部門外的部門)協助調查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協助事項應當予以協助,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協助事項辦理應當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完整的案卷材料送交審核機構審核。
第四章 審核、告知和復核
第二十六條 審核分為法制審核和案件審核。
案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負責實施。具體審核機構、審核環節由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但不得交由案件承辦人員自行審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派出機構負責案件審核。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其他機構負責實施,2018年1月1日以后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法制審核案件范圍可以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基礎上作出具體規定。具體規定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執法辦案實際等確定。
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應在聽證程序結束后進行法制審核。
第二十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和案件審核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案件進行書面審核,可以向辦案機構或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案件審核過程中辦案機構內部審核意見和辦案意見出現重大分歧的,提交辦案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法制審核過程中法制機構和辦案機構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出現重大分歧,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應當將案件提交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對同一案件再次審核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 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辦案機構應當以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聽證或者對陳述、申辯復核,不改變原告知中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僅作出罰款數額或者處罰種類從輕或減輕調整的,無須重新告知,但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從輕或減輕調整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
(三)對當事人處以省政府或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聽證數額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省政府或市場監管總局所列數額以上的行政處罰;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案機構認為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罰將對當事人產生重大影響,經商審核機構,報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聽證由法制機構或是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聽證機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聽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未經質證或聽證筆錄沒有記錄的證據材料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十三條 在審核、聽證、復核過程中或者通過其它途徑發現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應當進行補充調查。補充調查結束,辦案機構應當重新起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再次履行審核、告知等程序。
在聽證、復核過程中或者通過其它途徑發現案件定性、適用依據存在不當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辦案機構對案件重新定性、調整適用依據,重新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再次履行審核、告知等程序。
第五章 決定和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法制審核標準的案件,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負責人集體討論應當在履行告知、聽證等程序后進行。負責人集體討論應逐一記錄每一位負責人的意見,討論過程中,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列席參加研討。
經部門負責人提出,集體討論也可以在處罰告知之前進行。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陳述、申辯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明顯不成立的,再次組織集體討論時可以簡化程序或形式。
第三十六條 對舉報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最終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實名舉報人。舉報人的舉報查證屬實的,在結案后按有關規定可以給予獎勵。
按照本規定告知舉報人處理情況的,可以采用電話、信函、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自復議決定書或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辦案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將案件材料整理立卷后按機關檔案管理規定交檔案室歸檔。
第四十二條 對長期中止且重啟時間不確定的案件,為避免案件材料遺失,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臨時歸檔。案件重啟并且辦結以后應當正式立卷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五條 罰沒物資的管理和處理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辦法(試行)》(皖市監辦發〔2019〕1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 關于印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程序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