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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政策解讀

   2021-11-19 358
核心提示:《若干規定》共四十七條,包括:總則,管轄與立案,調查取證和實施強制措施,審核、告知和復核,決定和執行以及附則六個部分。下面就具體內容分別說明:

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總局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規范我省市場監管執法行為,省局近日印發了《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首先,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推進全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統一和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保障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需要在省局層面對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制度性規定和重要環節作出進一步細化。其次,我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后,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在市、縣級局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辦法,其中有很多做法需要由省局通過規范化文件加以確定,并在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中推廣,以提高行政效能。

二、起草的過程

經過認真調研,今年年初我局開始起草《若干規定(試行)》。在起草過程中,吸收了兄弟省市的先進做法,征求了基層意見,總結了各市、縣工作經驗,形成征求意見稿。今年9月10日我局通過省局網站,向公眾征求意見,共收到1條反饋意見,因與《若干規定》主要內容關聯性不大,未予采納。

三、主要內容

《若干規定》共四十七條,包括:總則,管轄與立案,調查取證和實施強制措施,審核、告知和復核,決定和執行以及附則六個部分。下面就具體內容分別說明:

(一)關于案件主辦人制度。案件主辦人制度在于確認主辦“名分”,明確主辦職責,故要求部門負責人在批準立案的同時,應當指定至少一名辦案人員為主辦,不僅可以增加主辦人員的責任感,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同時也可以作為獎勵、晉升的參考依據。

(二)關于案件管理制度。2021年6月份由我局開發的安徽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線上系統正式運行,設計了案件登記管理模塊,為實現案件登記遠程管理提供了技術性保障。

(三)關于市場監管所辦案權限。在我省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完成后,部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查辦案件需要,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所辦案人員數量,查辦案件質量、數量,法制員配備等情況,有區別的授權市場監管所以屬市局或縣(區)的名義辦案,實踐中市場監管所承擔了大量的行政處罰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為保證履職到位和行政處罰案件質量,合法合理確定市場監督管理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基層所執法權限大小應根據其執法力量作出區別性規定,而不搞一刀切。對不具備獨立執法能力的小所、弱所,也可以不賦予其行政處罰實施權限。

(四)關于市場監管所(專)兼法制員設置。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重大行政處罰法制審核、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行政執法公示三項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修改后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也規定了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必經案件審核或法制審核的要求,賦于辦案權的市場監管所設立法制員是執法必備項。

(五)關于指定管轄。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可以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包括無管轄權的)進行異地管轄。

(六)關于裁量基準和裁量規則的適用。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這一規定,上級或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出臺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符合該裁量基準的規定。但在個案查處中可能會出現少數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導致行政處罰過罰明顯不當的情形。《規定(送審稿)》規定此種情形“可以適用上級或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已出臺的裁量適用規則,應當經過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充分說明理由,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七)關于立案和不予立案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立案和不予立案作出了明確的標準,但執法人員在此環節仍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立案環節不僅是執法風險點,也是廉政風險點,在此環節加強管理是執法監督的重要環節。在此我們在市場監管總局規章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不予立案的范圍和作出時限。

(八)關于對實名舉報人的告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對實名舉報人的告知程序,但規定的告知范圍相對較小,與《廣告法》《消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從合理行政的角度出發,《若干規定》明確了“對舉報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最終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實名舉報人。”

(九)關于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在《若干規定》中著重強調規范化建設,包括執法裝備、執法辦公場所等硬件設施的采購和配置,配置有必要的錄音錄像等辦案設備的“詢問室”,無疑會增加執法辦案的能力、效率和公正性。

(十)關于對自然人人身和住所進行檢查的規定。實踐中市場監管部門確需對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實施檢查,如藏匿在自然人身上的涉及違法的證據(電子介質、紙質合同等等)或者住所內的違法物品等等。我們吸收原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以滿足執法實踐的需求。

(十一)關于案件審核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仍然堅持實行普通案件每案必審的原則,但將審核工作區分為案件審核和法制審核,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進行行政處罰的普通案件應當經過法制審核,同時將制定行政處罰法制審核案件范圍的權限下放給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保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實施,我們在《若干規定》中應當明確1.審核人員與辦案人員之間,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之間的分歧解決機制;2.審核人員對案件全面掌握的途徑。由于少數新組建的市場監管局未單獨設立法制機構,《若干規定》中明確,法制審核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中法制機構和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擔任,并且從事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要求。

(十二)關于集體討論環節提前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經過法制審核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執法實踐中,將集體討論放在最后環節也產生了不少問題,所以我們在具體程序設計中將該環節提前,但為了遵守告知后決定的程序規定,須要進行第二次集體討論,為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若干規定》規定“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陳述、申辯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明顯不成立的,再次組織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時可以簡化程序或形式”。

(十三)關于聽證的問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將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納入聽證范圍,各地應嚴格執行。在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標準方面,《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規定為“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印發的《安徽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中將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規定為:“對自然人處以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我們暫行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省政府或市場監管總局所列數額以上的行政處罰”,是考慮到省政府已在修訂《安徽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等新規定出臺后,我們再決定適用數額較低的規定。

(十四)關于行政處罰公示范圍的問題。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作出了新的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45號)已于7月30日公布,該規章對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作了詳細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方面依據總局45號令的規定最為恰當,同時不免除各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安徽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安徽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皖法辦發〔2020〕14號)規定的職責。
相關鏈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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