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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加強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2-07 1020
核心提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加強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2021年7月29日,遼寧省撫順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進行液化石油氣罐車定期檢驗時,檢驗人員無證上崗,在未置換罐內介質的情況下,使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導致發生了1人死亡、4人受傷的爆炸事故。近期,國內還發生了多起由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混亂引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移動容器)相關事故。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移動容器定期檢驗、使用安全管理行為,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通知》(市監特設發〔2021〕8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移動容器檢驗機構自查自糾,嚴格規范檢驗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移動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應當在核準證注明的本機構檢驗場地內進行。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金華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和衢州市特種設備檢驗中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移動容器檢驗機構要立即開展自查自糾,自查自2020年6月1日以來檢驗的所有移動容器,內容包括移動容器的基本情況、實施檢驗的地點、檢驗項目、檢驗結論、存在的問題等。對本機構在核準的檢驗場地外實施定期檢驗的移動容器,檢驗機構要對照檢驗規則對檢驗報告進行復核,凡是未嚴格按照檢驗規則的規定實施檢驗的,應當在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智慧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主動撤回定期檢驗報告,并與使用單位協商后在經核準的檢驗場地內重新實施定期檢驗。

各移動容器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項目、內容和程序要求實施檢驗,確保檢驗工作質量。持續改進和有效運行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要認真做好檢驗前安全防護和檢驗準備工作,對于相關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案規定需要內部檢驗或氣壓(密)試驗的送檢設備,必須確認罐內氣體取樣分析結果符合相應標準規定并由檢驗師簽字后,方可進入罐內實施檢驗作業或者對罐體進行氣壓(密)試驗等,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二、移動容器充裝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

各移動容器充裝和使用單位要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執行“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的要求,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充裝、使用安全主體責任。一是落實相關制度措施。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移動容器安全技術檔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職責,認真落實移動容器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確保裝卸過程中移動容器作業人持證上崗,制定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并開展演練,加強人員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二是加強問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分類評價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日志管理,重點排查充裝軟管的使用和試驗情況,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立查立改。按照相關規范和軟管制造廠家的規定,在設計使用壽命期限內定期對充裝軟管進行耐壓試驗。三是嚴格落實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申報并接受檢驗,在送檢設備時,應當重點關注檢驗機構資質項目、檢驗場地是否在核準書注明等相關信息。對需要進行內部檢驗的盛裝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質的移動容器,應當對罐體開展殘液(氣)處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掃、通風置換、清洗等檢驗前準備工作,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內部打磨、焊縫清理等技術性處理,確保檢驗機構安全、順利開展定期檢驗工作。

三、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察執法,依法嚴厲打擊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要根據年度現場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結合推廣應用“浙江特種設備在線”系統,提高對移動容器檢驗機構和充裝單位、使用單位的檢查比例和頻次。要發揮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力量,全面摸排外省檢驗機構未經核準在本轄區內設置檢驗場地和開展檢驗工作的情況。要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執法稽查機構等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監察執法的震懾作用。

(一)檢驗機構。重點檢查違反檢驗規則、弄虛作假和不在本機構移動容器檢驗場地實施檢驗等問題,對不進行自查、不如實上報的檢驗機構,或未經核準在省內設置檢驗場地的外省檢驗機構,一經查實,要嚴格依法處理并上報總局暫停該機構在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智慧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的使用權限。

(二)充裝單位。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取得許可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充裝作業,人員、場地和設備設施等資源條件是否持續滿足許可要求,安全管理人員、充裝人員和檢查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充裝前、后記錄等制度是否規范執行,以及充裝單位在用的儲罐、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申報檢驗和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等,對存在的問題隱患,要責令充裝單位立即整改到位。對檢查發現的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容器、超許可范圍從事充裝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使用單位。重點檢查在用移動容器是否辦理使用登記,是否落實定期檢驗并在檢驗有效期內,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實管理責任人員,是否制定相應的事故專項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隨車資料是否齊全等情況。對于將移動容器向不合規的檢驗機構、檢驗場地送檢的使用單位,或者利用移動容器直接向氣瓶進行充裝的使用單位,要依法嚴厲打擊,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請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移動容器充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金華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和衢州市特種設備檢驗中心等移動容器檢驗機構要認真填寫《移動式壓力容器自查總結表》(附件1),形成自查、整改工作情況總結,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并報送所在地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要認真填寫《移動式壓力容器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2),匯總相關移動容器檢驗機構的自查、整改情況和轄區內摸排、依法查處情況,形成總結報告,于2022年2月9日前一并通過浙政釘報送省局特種設備處。聯系人,蔡剛毅,0571-89761308。

附件:   1.移動式壓力容器自查總結表.docx

   2.移動式壓力容器監督檢查情況表.docx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發

【附件】2移動式壓力容器監督檢查情況表.docx【附件】1移動式壓力容器自查總結表.docx



 
地區: 浙江
標簽: 市場監督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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