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切實解決“三難”問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57號)的要求,分批次對我市涉及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精簡和調整。經過認真清理,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95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51項,包括接收省級下放項目79項,合并同類事項44項,調整名稱項目15項,其他調整項目13項;下放縣(區)行政審批項目81項。本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是我市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
列入本次清理范圍的市直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要求,對第五輪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所列項目予以取消和調整。對決定取消的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的項目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認真予以接收;對省人民政府直接下放到縣級的項目和市級下放到縣(區)的項目不折不扣的下放,并做好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協調、跟蹤和監督工作;對尚未明確下放要求、下放層級和分級管理層級的項目,要盡快予以明確;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制定監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現取消后監管缺位的現象。各縣(區)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對下放項目,要認真做好接收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依法制定實施方案,規范審批行為;要強化審批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審批責任,細化責任內容,明確責任追究程序。
對未列入本次取消和調整范圍的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直部門的清理作為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后續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云政發〔2013〕44號、120號、146號、157號文件精神和我市簡政放權要求,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做好清理準備,進一步精減我市行政審批事項。
附件:1.麗江市市級部門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麗江市市級部門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麗江市市級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麗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切實解決“三難”問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4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2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57號)的要求,分批次對我市涉及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精簡和調整。經過認真清理,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95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51項,包括接收省級下放項目79項,合并同類事項44項,調整名稱項目15項,其他調整項目13項;下放縣(區)行政審批項目81項。本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是我市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
列入本次清理范圍的市直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要求,對第五輪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所列項目予以取消和調整。對決定取消的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的項目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認真予以接收;對省人民政府直接下放到縣級的項目和市級下放到縣(區)的項目不折不扣的下放,并做好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協調、跟蹤和監督工作;對尚未明確下放要求、下放層級和分級管理層級的項目,要盡快予以明確;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制定監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現取消后監管缺位的現象。各縣(區)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對下放項目,要認真做好接收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依法制定實施方案,規范審批行為;要強化審批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審批責任,細化責任內容,明確責任追究程序。
對未列入本次取消和調整范圍的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市直部門的清理作為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后續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云政發〔2013〕44號、120號、146號、157號文件精神和我市簡政放權要求,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做好清理準備,進一步精減我市行政審批事項。

2.麗江市市級部門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麗江市市級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麗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