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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關于《河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繼續有效的通知 (冀糧規〔2021〕8號)

   2021-12-13 418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在農業生產環節因自然災害、水資源污染、耕地污染、過度施肥施藥等因素造成真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含量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小麥、玉米、稻谷等原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發展銀行,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生態環境局,省糧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為規范我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經研究,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制定的《河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冀糧規〔2019〕2號)繼續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

2021年12月6日

河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在農業生產環節因自然災害、水資源污染、耕地污染、過度施肥施藥等因素造成真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含量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小麥、玉米、稻谷等原糧。

開展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檢驗、銷售、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級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負責轄區內超標糧食的收購處置工作。

第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市級發展改革、糧食、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要積極開展新收獲糧食質量監測預警,對預警發現超標糧食生產區域的糧食收購要明確主要食品安全檢驗項目。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嚴防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糧食質量安全風險。

第二章 收購和儲存

第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監測超標的新收獲糧食實行計劃收購,根據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收購的執行時間、收購方式、收儲庫點、收購價格、質量標準、費用補貼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  定點收儲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倉儲設施,且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的有效倉容,能滿足定點收購糧食分類專倉儲存需要;

(三)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計量稱重器具;

(四)有較強的糧食技術處理能力,有配套的機械化作業設備,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保管人員;

(五)具有與收購業務相適應的常規質量、儲存品質檢驗設備和檢驗條件,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具備相應食品安全項目的快速檢測能力,能夠實施入庫檢驗把關。

(六)符合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超標糧食收購實行入庫檢驗和分類專倉儲存。定點收儲庫點應按照省、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糧食檢驗項目,對收購的糧食進行逐批檢驗,對超標糧食按照污染物種類、超標含量等進行分類,專倉儲存、專人保管。

第九條  定點收儲庫點對收購、儲存的超標糧食的儲糧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所在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加強對超標糧食儲存環節的監督檢查。

對已形成固定貨位且驗收確認超標的糧食,定點收儲庫點不得擅自處置或移動。若確需移動,需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監督實施。

第十條  非定點收儲庫點不得收購超標糧食。如檢驗發現超標糧食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置,處置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章 驗收

第十一條 建立超標糧食出入庫驗收制度。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超標糧食出入庫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驗收工作方案,開展樣品扦樣檢驗、監測結果復核、統計匯總等工作。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超標糧食的區域范圍、收購數量和價格、入庫檢驗標準等;

(二)檢驗機構、扦樣方法、檢驗項目和方法、完成時限和檢驗結果匯總等;

(三)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

(四)檢驗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條 定點收購任務完成后,定點收儲庫點應及時向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應寫明收購糧食品種、數量、倉位、檢驗項目和結果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定點收購的超標糧食進行檢驗。

承檢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扦樣、檢驗和結果判定,并將檢驗結果上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查閱定點收儲庫點的原始收購憑證、統計賬、會計賬和保管賬,做到賬賬相符;實地查驗儲糧倉房貨位情況,測量核算超標糧食數量,與統計賬、會計賬和保管賬對照,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超標糧食驗收結果上報市級人民政府,并抄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六條  按照有效利用糧食資源和減少財政開支的原則,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對超標糧食進行無害化處理。可采取以下處置方式:

(一)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可用作飼料用糧;

(二)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可用作非食品工業原料。

第十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超標糧食處置用途,建立超標糧食定向競價銷售制度。選擇定點加工轉化企業作為超標糧食的處置企業。處置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誠信守法,經營狀況良好;

(二)能夠確保超標糧食單存單放;

(三)具有與加工能力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備、處理工藝、在線或者跟班檢驗設備。無害化處理效果應通過相關監管部門的認可;

(四)簽署安全處置承諾書等。

第十八條  超標糧食定向競價銷售,原則上通過糧食交易中心進行。

承擔超標糧食銷售的交易中心,須在成交后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處置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企業類型、生產加工地址、購買量、用途等信息,通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處置企業購買的超標糧食不得超出其加工處理能力或無害化處理能力。處置企業購買的超標糧食只限定本企業使用,嚴禁轉讓及改變用途。

第十九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出庫報告制度。

儲存超標糧食的企業要按規定程序出庫,并在超標糧食出庫前5個工作日內向儲存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向處置企業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和相關監管部門通報。

銷售超標糧食的企業應提供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銷售發票等資料。

第二十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入庫報告和入庫查驗記錄制度。

處置企業要在超標糧食入庫前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處置企業應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如實記錄超標糧食的產地、數量、超標項目和含量,以及出庫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糧食質量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處置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

超標糧食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照有關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記錄質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買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對處置后的副產品(如米糠、酒糟等)以及殘渣、廢水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超標糧食處置進度報告制度。

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處置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廢水的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相關監管部門要對處置情況進行核查確認。

第五章 處置費用

第二十三條 超標糧食的處置費用原則上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超標糧食處置補貼辦法。

處置費用包括收購費、保管費、技術處理費等,以及貸款利息和價差損失等。

第二十四條  對因不可抗力出現大范圍、跨區域超標糧食時,由省級發展改革、財政、糧食等部門共同研究,對處置費用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的領導,落實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督促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區域內超標糧食進行監督管理,確保超標糧食按規定處置。落實糧食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追溯制度,確保問題可倒查,責任可追究。

第二十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糧食、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發展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市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超標糧食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確定定點收儲庫點,及時組織超標糧食收購、檢驗等工作;

(二)是否按規定對超標糧食收儲、銷售及技術處理開展監督檢查,及時通報超標糧食處置信息;

(三)處置費用是否及時足額撥補到位。

第二十七條 市級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糧食檢驗機構、定點收儲庫點、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在超標糧食收儲、銷售、處置過程中,承擔檢驗任務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是否嚴格按規定出具檢驗報告;

(二)定點收儲庫點是否嚴格履行超標糧食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

(三)定點收儲庫點是否嚴格按規定執行收購政策,按要求對超標糧食進行檢驗、分類儲存;

(四)定點收儲庫點是否存在擅自處置或移動超標糧食等情況;

(五)定點收儲庫點銷售超標糧食時,是否按要求提供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定點收儲庫點、處置企業是否建立超標糧食收購、入庫(廠)質量安全檔案;

(七)集并庫點、處置企業是否按要求索要超標糧食檢驗報告;

(八)銷售、處置企業是否按要求履行超標糧食銷售、入庫報告制度;

(九)處置企業是否存在擅自銷售、轉讓超標糧食或改變超標糧食用途,未按要求對超標糧食、副產品以及殘渣和廢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處置不合格,未及時報送處置結果等情況;

(十)有關企業是否按規定使用收購資金和處置費用;

(十一)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承擔超標糧食定向競價銷售的糧食交易中心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嚴格審核購買企業的資格條件;

(二)是否提供競價銷售超標糧食檢驗報告;

(三)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置企業的名稱、購買數量、地址等信息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超標糧食定點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儲存資料、銷售記錄、驗收結果,處置企業的入庫資料、處置產品銷售和出庫檢驗報告等檔案資料憑證,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一條 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過程中,涉及非食品安全指標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小麥粉等成品糧以及大豆、油料、食用油等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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