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要求,對2017年制定的《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2019年6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文件,明確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職責,規范了地方標準涵蓋范圍、編號、備案流程等工作。2019年12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和工作要求。為了與現行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相銜接,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省衛生健康委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嚴格執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風險管理,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三、《管理辦法》框架結構
《管理辦法》由七章、三十九條組成。第一章總則,概括了制定地方標準的目的、主體、宗旨、地方標準涵蓋范圍等。第二至七章詳細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實施、修改、復審和跟蹤評價等)。
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圍
《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
《管理辦法》強調,地方標準中所稱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相關鏈接: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