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衛健局(衛健醫保局),市衛生計生監督所:
現將《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10日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4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則》(桂衛規〔2017〕6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執法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三條 衛生健康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四條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基準表(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為本規定的附件,是衛生健康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五條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基準表(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是針對《南寧市獻血條例》第二十二條、《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第三十二條、《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作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有法定罰款幅度,適用情形為輕微、一般、嚴重。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蛾P于印發南寧市衛生計生委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南衛規〔2017〕4號)停止執行。
附件: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
附件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
(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
一、《南寧市獻血條例》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偽造、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數量不足3張,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查實或違法所得金額不足1000元。 | 處以2000元至29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ㄒ唬﹤卧?、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輕微 | |||||
偽造、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的 | (二)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
?。ㄈ┺D讓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偽造、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數量為3張至6張,或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至2000元。 | 處以2901元至41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1 | 一般 | |||||
偽造、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數量超過6張,或違法所得金額超過2000元。 | 處以4101元至5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查實或違法所得金額不超過100元。 | 處以200元至440元罰款。 | ||||
輕微 | ||||||
?。ㄒ唬﹤卧臁⒆冊鞜o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的 | 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違法所得金額為100元至300元。 | 處以441元至760元罰款。 | ||||
2 | ?。ǘ┏鼋锜o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一般 | ||||
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違法所得金額超過300元。 | 處以761元至1000元罰款,并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
(三)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嚴重 | |||||
3 | 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的 | 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查實或違法所得金額不超過500元。 | 處以1000元至2200元罰款。 | |||
輕微 | ||||||
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違法所得金額為500元至1000元。 | 處以2201元至3800元罰款。 | |||||
一般 | ||||||
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違法所得金額超過1000元。 | 處以3801元至5000元罰款,并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 |||||
嚴重 | ||||||
二、《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階次 | ||||||
《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不到30%。 | 處以1000元至2200元的罰款 | ||||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 輕微 |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 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的 |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1 | 一般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30%至70%。 | 處以2201元至3800元的罰款 | |||
處以3801元至5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超過70%。 | |||||
處以2000元罰款 | ||||||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 輕微 |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 ||||
2 | 一般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人數不足3 名 | 處以2000元至29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 | ||||||
3 | ||||||
一般 | 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人數3 名至6名 | 處以2901元至4100元的罰款 | ||||
聘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人數超過6名 | 處以4101元至5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藥物、器械占使用藥物、器械總數百分比不到30% | 處以2000元至29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違禁藥品的 | ||||||
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藥物、器械占使用藥物、器械總數百分比為30%至70% | ||||||
4 | 一般 | 處以2901元至4100元的罰款 | ||||
處以4101元至5000元的罰款 | ||||||
使用藥物、器械不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藥物、器械占使用藥物、器械總數百分比超過70%。 | ||||||
嚴重 | ||||||
三、《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第三十四條 急救醫療站、接診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涉及傷、病員不到3名。 | 處以 1000 元至370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 ||||||
1 | 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 ?。ǘ┻`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的; | ||||
違反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涉及傷、病員3至5名,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
一般 | 處以 3701元至7300 元的罰款 |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的; | 違反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涉及傷、病員超過5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的。 | 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但未延誤救治,未對患 | 處以 1000 元至370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者救治造成影響的 | |||||
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的 | ||||||
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延誤救治造成患者愈后 | ||||||
2 | 一般 | 不良或輕度殘疾的 | 處以 3701元至7300 元的罰款 | |||
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延誤救治造成患者嚴重殘疾或死亡的 | 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第三十四條 急救醫療站、接診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 但未延誤救治,未對患者救治造成影響的 | 處以 1000 元至37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 ||||||
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的 | ?。ǘ┻`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的; | |||||
3 | 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延誤救治造成患者愈后不良或輕度殘疾的 | |||||
一般 | 處以 3701元至7300 元的罰款 |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的; | 不按規定要求救治、轉送傷病員,延誤救治造成患者嚴重殘疾或死亡的 | 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的。 | 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但未因救治力量不足導致救治受到影響 | 處以 1000 元至37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的 | 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因救治力量不足導致救治不及時,但未造成嚴重影響 | |||||
4 | 一般 | 處以 3701元至7300 元的罰款 | ||||
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不按規定報告急救醫療情況,因救治力量不足導致救治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人數為1至2人。 | ||||||
輕微 | 處5000元至9500元的罰款 |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和第十九條規定,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者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者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的 | ||||||
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人數為3至5人。 | ||||||
一般 | 處9501元至15500元的罰款 | |||||
5 | 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人數超過5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
處15501元至2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或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 ||||||
處以 20000 元至50000 元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擅自設立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或者冒用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名義開展社會急救醫療活動,沒有較重情節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 ||||||
處以 3000 元至510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擅自設立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或者冒用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名義開展社會急救醫療活動 | ||||||
擅自設立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或者冒用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名義開展社會急救醫療活動,情節較重。 | 處以 5101元至7900 元的罰款 | |||||
6 | ||||||
一般 | ||||||
擅自設立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或者冒用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站名義開展社會急救醫療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處以 7901 元至 10000元的罰款 | ||||
擅自設置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涉及病人不超過3名。 | 處以 3000 元至51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一般 | 擅自設置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涉及病人4至6名;或者其他較重情節。 | 處以 5101元至7900 元的罰款 | ||||
7 | 擅自設置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 | 擅自設置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涉及病人超過6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 ||||
嚴重 | 處以 7901 元至 10000元的罰款 | |||||
四、《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輕微 | 未按要求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檢測合格進行供水。 | 處5000元至9500元的罰款 | ||||
《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進行供水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要求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進行供水的 | ||||||
一般 | 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有1至3項。 | 處9501元至15500元的罰款 | ||||
1 | 處15501元至2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有4項及超過4項。 | |||||
五、《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提供的公共用品經檢測不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數量不足3份。 | 處 2000 元至4400元的罰款 | |||||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的公共用品經檢測不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可以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 ||||||
提供的公共用品經檢測不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消毒器械或者不按照消毒技術規范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可以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
提供的公共用品經檢測不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數量3份至5份。 | ||||||
1 | 一般 | 處 4401元至7600元的罰款 | ||||
提供的公共用品經檢測不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數量超過5份。 | 處 76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 10000至20000元罰款 | ||||
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消毒器械或者不按照消毒技術規范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 | ||||||
2 | 使用 1 種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或消毒器械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或不按照消毒技術規范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違反項目1至2項 | 處 500 元至 185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使用 1 種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或消毒器械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或不按照消毒技術規范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違反項目3至4項 | 處1851 元至3650 元的罰款 | |||||
一般 | ||||||
使用 2 種以上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或消毒器械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或不按照消毒技術規范進行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違反項目超過4項 | 處 3651元至 5000 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人數不足 5 人的。 | 處 500 元至 185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使用未經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人員直接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 | ||||||
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人數 5 人至10人的。 | 處1851 元至3650 元的罰款 | |||||
3 |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未經體檢或者體檢不合格的人員直接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可以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不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定期檢測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的,可以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人數超過10人的。 | 處 3651元至 5000 元的罰款 | ||||
嚴重 | 處 5000 元至 15000 元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
不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定期檢測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的 | 未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定期檢測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的,頻次未達到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非一次性紡織用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未達到次數不足3次。 | 處 500 元至95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4 | 未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定期檢測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的,頻次未達到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非一次性紡織用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未達到次數3至5次。 | 處951元至1550 元的罰款 | ||||
一般 | ||||||
未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定期檢測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的,頻次未達到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非一次性紡織用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未達到次數超過5次。 | ||||||
嚴重 | 處1551 元至2000 元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中的 1 項 | 處 5000 元至 6500 元的罰款 | |||||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 | (一)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 |||||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的,可以處 3000 元罰款; |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中的 2 項 | 處 6501 元至8500 元的罰款 | ||||
5 |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對已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自檢和登記,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包裝和標識的,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中的 3 項及超過3項 | ||||||
嚴重 | 處 8501 元至 10000元的罰款 | |||||
輕微 | ||||||
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的 | 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 處 3000 元罰款 | ||||
6 | 一般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 未按規定對每批次已消毒產品進行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項目自檢,并登記檢驗結果,批次不超過2批次;或未按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的產品不超過2批次。 | |||||
(一)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處1000 元至2200 元的罰款 | ||||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的,可以處 3000 元罰款; | ||||||
未按規定對已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自檢和登記,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包裝和標識的 |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對已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自檢和登記,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進行包裝和標識的,可以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
未按規定對每批次已消毒產品進行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項目自檢,并登記檢驗結果,批次數量為3至5批次;或未按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的產品3至5批次。 | ||||||
7 | 處2201元至3800元的罰款 | |||||
一般 | ||||||
未按規定對每批次已消毒產品進行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項目自檢,并登記檢驗結果,批次數量超過5批次;或未按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的產品超過5批次。 | ||||||
處 3801 元至5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按規定更換或者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 |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更換或者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 | 輕微 | 未按規定更換或者清洗、消毒 1 種公共用品 | 處 500 元至950 元的罰款 | ||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對非一次性的紡織公共用品未按規定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清洗消毒的; | ||||||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消毒設施的。 | 一般 | 未按規定更換或者清洗、消毒 2 種公共用品 | 處951元至1550 元的罰款 | |||
8 | 嚴重 | 未按規定更換或者清洗、消毒 3 種以上公共用品 | 處1551 元至2000 元的罰款 | |||
9 | 對非一次性的紡織公共用品未按規定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清洗消毒的 | 對 1 種非一次性的紡織公共用品 | 處 500 元至95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未按規定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清洗消毒 | |||||
對 2 種非一次性的紡織公共用品未按規定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清洗消毒 | 處951元至1550 元的罰款 | |||||
一般 | ||||||
對 3 種或超過3種非一次性的紡織公共用品未按規定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清洗消毒 | ||||||
嚴重 | 處1551 元至2000 元的罰款 | |||||
10 | 未按規定設置消毒設施的 | 對 1 種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規定設置消毒設施 | 處 500 元至95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
對 2 種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規定設置消毒設施 | 處951元至1550 元的罰款 | |||||
一般 | ||||||
嚴重 | 對 3 種及超過3種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規定設置消毒設施 | |||||
處1551 元至2000 元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未按規定關閉并清洗消毒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并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接受衛生監督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1000 元至3700 元的罰款 | |||||
輕微 | 未經衛生檢測而投入使用的 | |||||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未按規定關閉并清洗消毒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 | ||||||
一般 | 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處以 3701元至7300 元的罰款 | ||||
11 |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關閉并清洗消毒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 | 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拒絕接受衛生監督的 | 處 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 |||||
六、《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張貼數量不達到3個。 | |||||
(一)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 | 輕微 | 處 1000 元至2200元的罰款 | ||||
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 |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 | |||||
(三)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 | 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張貼數量為3至5個。 | 處 2201元至3800的罰款 | ||||
1 | 一般 | |||||
嚴重 | 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張貼數量超過5個。 | 處3801至5000 元的罰款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達到3個。 | ||||||
輕微 | 處 1000 元至2200元的罰款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數量為3至5個。 | 處 2201元至3800的罰款 | |||||
2 | 一般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數量超過5個。 | 處3801至5000 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吸煙人數不達到3人。 | 處 1000 元至2200元的罰款 | ||||
(一)未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志的; | 輕微 | |||||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 | ||||||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 | (三)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 | |||||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吸煙人數3至5人。 | 處 2201元至3800的罰款 | |||||
3 | 一般 | |||||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吸煙人數超過5人。 | 處3801至5000 元的罰款 | |||||
嚴重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吸煙數量不超過2支。 | 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并處 50元至95元的罰款 | |||||
輕微 | ||||||
《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第二十三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并處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吸煙數量3支至5支。 | 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并處 96元至155元的罰款 | ||||
4 | 一般 | |||||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不聽勸阻的,吸煙數量超過5支。 | 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并處 156元至200元的罰款 | |||||
嚴重 | ||||||
七、《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裁量階次 | 具體情形 | 處罰標準 | |
1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未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人數不足5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至3700元罰款。 | |||
從輕 | ||||||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 |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未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人數為5至10人的。 | |||||
一般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701元至7300元的罰款。 | |||||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未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人數超過10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7301元至10000元的罰款。 | |||||
從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