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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1〕10號)

   2021-12-22 362
核心提示: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省局對原《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了修訂,已經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冀市監規〔2020〕7號)同時廢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省局對原《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了修訂,已經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冀市監規〔2020〕7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全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對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未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參照本規則規定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對同一違法案件涉及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按照罰款額度最高的規定罰款,其他處罰種類一并處罰。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明確區分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一)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行政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行政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二)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三)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一般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確定。

(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九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行為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以及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除外;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加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加重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種類且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單處或者并處;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單處,但減輕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機構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客觀全面,行政處罰裁量時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案件來源、調查經過、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情況,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裁量權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復核及采納情況等內容。

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執法監督機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執法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有效期為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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