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于2021年12月13日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冀市監規〔2021〕10號)印發,現對其修訂背景及依據、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冀市監規〔2020〕7號)(以下簡稱《適用規則》《裁量基準》),共包括140部法律、法規、規章,573項行政處罰事項。《適用規則》《裁量基準》的印發,對全系統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規則、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施行,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調整,明確了首違輕微不罰等制度。
近年來,國家有關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立改廢情況,為適應法治政府建設和行政處罰的新形勢,對《適用規則》進行了動態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首違輕微免罰情形等規定;在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情形中增加了“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內容。修改后的《適用規則》共25條。
本《適用規則》于2021年12月13日起實施,原《適用規則》(冀市監規〔202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