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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程序規定》的通知 (東市監規字〔2022〕1號)

   2022-01-14 600
核心提示:本程序規定適用于企業登記機關主動糾正及依申請處理名稱爭議兩種情形。發現已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按本程序規定予以糾正。企業認為東莞轄區內登記的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名稱爭議申請。

各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各技術機構:

現將《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程序規定

為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便捷地處理企業名稱爭議,強化企業名稱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程序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適用于企業登記機關主動糾正及依申請處理名稱爭議兩種情形。

發現已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按本程序規定予以糾正。

企業認為東莞轄區內登記的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名稱爭議申請。

二、處理機關

(一)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的主管部門是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企業登記機關)。收到企業名稱糾正或爭議處理申請后,由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許可分局受理、調查、處理及歸檔,屬地市場監管分局負責相關文書的送達和相關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

(二)企業登記機關建立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審查機制,成立企業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審查組(以下簡稱“審查組”)。審查組由注冊許可分局負責人、業務骨干組成,相關人員應當從事登記注冊工作,具備名稱審查專業性。審查會議由注冊許可分局負責人召集和主持,人數需要達5人或以上單數方能召開。

三、糾正程序

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已登記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組織調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依法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二)請求不成立。企業登記機關認為名稱符合規定的,書面答復請求人,終結糾正程序;

(三)認定告知。企業登記機關認為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制作《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

(四)送達認定告知。屬地市場監管分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五)作出認定。被申請人應當自《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審查組在3個工作日內對被申請人陳述、申辯材料進行審查后,仍然認為名稱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企業名稱認定書》,認定企業名稱是否應當停止使用。被申請人不提出陳述、申辯材料的,不影響審查決定;

(六)送達認定書。屬地市場監管分局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認定停止使用名稱的企業送達《企業名稱認定書》,企業應當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四、爭議申請

(一)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被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名稱爭議處理申請。

(二)申請人可以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名稱爭議處理的行政裁決申請,也可以向東莞市各政務服務大廳窗口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提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2.證據材料;

3.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證明。

五、受理與補正

企業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向申請人發送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通知。申請人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決定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內容不屬于企業名稱爭議的;

(二)爭議名稱不屬于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管轄的;

(三)申請人不是爭議企業名稱權利人的;

(四)被申請人被吊銷或者注銷的;

(五)人民法院對爭議名稱正在審理中或已作出判決的;

(六)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主動申請撤回爭議申請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的;

(七)申請人再次補正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本程序規定要求的。

六、裁決程序

(一)簡易程序。被爭議企業名稱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事實清楚、明顯侵害他人名稱權益的,按糾正程序處理。

下列情形,屬于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事實清楚、明顯侵害他人名稱權益:

1.被爭議企業名稱與提出爭議企業名稱的字號及行業完全相同的;

2.被爭議企業名稱與提出爭議企業名稱的字號完全相同、行業表述相近且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同一小類的。

(二)一般程序。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按以下程序作出處理:

1.組織答辯。企業登記機關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企業登記機關在收到答辯書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審查。

2.進行調解。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爭議雙方經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況;

(2)爭議的主要事實;

(3)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4)調解達成協議內容、調解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自爭議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爭議雙方應當履行。

3.審查核實。企業登記機關對爭議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詢問爭議雙方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取證。調查核實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可以對詢問筆錄進行修改和補充,經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4.審查組會議。審查組采用一人一票表決方式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人員通過方為有效。審查組應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參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爭議名稱應當停止使用,或者駁回爭議申請,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書》。

企業名稱爭議屬于以下情形的,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

(1)被爭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時存在相同相近風險提示,違反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

(2)被爭議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侵犯爭議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

(3)被爭議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侵犯爭議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

(4)行政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已經登記企業名稱侵犯他人其他權利的。

(三)中止處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

1.所涉及的名稱權利的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2.所涉及的名稱權利的確定,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名稱爭議暫時無法審查的;

4.其他應當中止審查的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爭議雙方。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企業名稱爭議的審查,中止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四)終止處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終止審查:

(1)申請人撤回名稱爭議申請,或者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

(2)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已經變更名稱或者辦理注銷登記的;

(3)出現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企業名稱爭議終止審查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自送達爭議雙方之日起生效。

七、送達程序

(一)屬地市場監管分局根據企業名稱爭議/糾正處理情況,向被申請/被糾正企業依次送達《企業名稱爭議答辯通知書》及爭議申請材料副本/《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企業名稱認定書》/《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書》等。

(二)屬地市場監管分局向被爭議/糾正企業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未獲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當事人證明其本身沒有過錯的,視為送達;無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其登記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地址為法定送達地址。

(三)通過法定送達地址無法直接送達的,屬地市場監管分局通過運維報注冊許可分局,由注冊許可分局在市局官網公告《企業名稱糾正/爭議處理文書送達公告》,公告滿30天視為送達。

八、名稱糾正與裁決執行

(一)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名稱認定書》或《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前,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信用公示。企業逾期未變更名稱的,屬地市場監管分局依注冊許可分局通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電子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替換為“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應當停止使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完成名稱變更后,屬地市場監管分局依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以變更后的名稱公示。

九、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糾正和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企業名稱糾正和爭議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十、歸檔流程

登記機關主動糾正或爭議處理完成后,將相關材料歸入被糾正或被申請爭議企業檔案。

(一)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予以糾正的,歸檔材料包括:

1.《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

2.《企業名稱認定書》;

3.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名稱糾正申請材料;

4.《調查報告》、證據及有關材料;

5.審查組會議記錄;

6.送達回證。

(二)經簡易程序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歸檔材料包括:

1.《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

2.《企業名稱認定書》;

3.《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4.《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委托書》;

5.《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6.《調查報告》、證據及有關材料;

7.審查組會議記錄;

8.收件憑證;

9.送達回證。

(三)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歸檔材料包括:

1.《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2.《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3.《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委托書》;

4.《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5.詢問調查筆錄;

6.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7.收件憑證;

8.送達回證。

(四)經一般程序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歸檔材料包括:

1.《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書》;

2.《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3.《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委托書》;

4.《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5.《企業名稱爭議答辯通知書》、被申請企業的答復意見;

6.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7.詢問調查筆錄;

8.審查組會議記錄;

9.收件憑證;

10.送達回證。

十一、其他規定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糾正及爭議處理,參照本程序規定處理。

(二)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本規定由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本程序規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CJDGLJ-2021-111)

   附件.doc

1.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2.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委托書

3.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4.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5.企業名稱爭議答辯通知書

6.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處理決定書

7.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8.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書

9.企業名稱認定告知書

10.企業名稱認定書

11.企業名稱糾正/爭議處理文書送達公告

12.送達回證



 
地區: 廣東 東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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