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局、辦)、廳屬有關單位:
為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自治區司法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廳印發《關于建立寧夏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有關工作的通知》(寧司通[2020]45號)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農業農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包容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包容免罰清單》的重要意義
建立農業領域包容免罰清單是推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內在需要,是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舉措,對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和廳機關各處(局、辦)、廳屬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
二、準確把握《包容免罰清單》的適用條件
(一)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違法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研判,確定違法行為是否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是否適用《包容免罰清單》。
(二)對《包容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責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較輕處罰的,不得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包容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包容免罰清單》。
(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包容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包容免罰清單》。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實施《包容免罰清單》要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確立的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堅持合理審查、標準統一,對于《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各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行政相對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四、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包容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未改變違法行為的違法屬性,輕微違法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