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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交易細則(試行)》的通知 (新糧規〔2022〕2號)

   2022-02-11 641
核心提示: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銷售原則上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本交易細則所稱自治區地方儲備糧,包括自治區級儲備、地州市級儲備、縣市級儲備,但不包括成品儲備。所稱糧或者糧食,包括食用植物油。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地、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新疆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修訂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交易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交易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交易活動正常進行,保障交易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國糧辦發〔2016〕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換銷售原則上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本交易細則所稱自治區地方儲備糧,包括自治區級儲備、地州市級儲備、縣市級儲備,但不包括成品儲備。所稱糧或者糧食,包括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依照相關規定及本細則,交易平臺受承儲企業委托,承擔由其承儲的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的競價交易活動,負責提供交易、結算、信息等中介服務。

第四條本交易細則適用于在交易平臺進行的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競價活動。

第五條競價交易活動采取現場和網上同時交易的方式進行。疆內外依法注冊或具有糧油加工、貿易、飼料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經營者)均可自愿報名參與交易,賣方及實際承儲庫點不能直接或間接購買本庫點的輪出銷售的糧食。

第六條交易平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組織網上競價交易,交易各方和交易平臺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七條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應嚴格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出時機、銷售底價和銷售標的(不受數量限制)均由承儲企業自行確定。

第二章交易準備

第八條自治區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競價交易委托方,須向交易平臺提供《交易委托書》《交易承諾書》、輪換計劃文件及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安全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賣方須于交易一周前向交易平臺提供銷售標的,應包括賣方承儲庫名稱(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雜質及委托日當月水分等主要質量指標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質量安全指標以及承儲庫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是否具備大型運輸車輛(30噸以上)裝車計量能力、有無鐵路專用線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并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承儲庫出庫應出具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對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須提供屬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全程監管承諾。

第九條參加交易的單位須向交易平臺提供有效期內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副本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銀行賬戶信息、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交易承諾書》《會員交易資金電子結算告知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CWCA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交易會員電子印章效果確認書》、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參與交易企業取得網上交易資格,領取電子密鑰及制作電子簽章。

已在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并在年審有效期內的會員,不需要再辦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但須簽訂《交易承諾書》并按時交納交易保證金,方可參加本次競價交易。

第十條糧食購買方須向交易平臺交納110元/噸保證金(含交易保證金10元/噸和履約保證金100元/噸),食用植物油購買方須向交易平臺交納330元/噸保證金(含交易保證金30元/噸和履約保證金300元/噸),或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銀行賬戶預交相應數額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交易前必須交納到指定銀行賬戶,付款時應注明交易場次名稱并向交易平臺進行確認。保證金不足者不能參與交易。

第十一條密碼、密鑰等登陸交易系統的資格憑證,屬交易客戶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交易公告》《交易細則》和交易清單等交易信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http://www.xjgrain.gov.cn/)、國家糧食交易平臺(http://www.grainmarket.com.cn/)發布,交易客戶應及時了解。

第十三條有意向購買企業應理性競買,買方須在競價交易前,在國家糧食交易平臺開具看樣單,提前實地查看標的實物質量。如未提前看樣或看樣后參與競買的會員,均視同認可標的質量。

第三章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四條現場交易地點設在交易平臺交易廳。

第十五條報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平臺發布的《交易公告》為準。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變更,交易平臺將提前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網上競價交易過程中,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平臺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七條交易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進場人員應愛護交易設備、設施,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如有損壞設備、設施的應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交易活動必須按照本細則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平臺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并責令其離場。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條競價交易采取按交易節依次競價方式,交易開始后,買方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點價位(競價銷售底價)開始報價,按每噸10元遞增報價。買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交易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買方以更高的價格應價,則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

競價銷售底價由委托方根據當期當地糧食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并于競價交易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交交易平臺。

第二十一條競價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接受唯一應價,買方一經應價并確認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條在標的起點價位(底價)無人應價,該筆標的流拍。網上競價交易未成交的,經委托方再次委托,交易平臺重新組織交易。

為保障糧油市場平穩,根據市場調控需要,經糧權所屬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地方儲備糧可向調控區域市場進行定向銷售。定向競拍取得的糧食不得轉賣,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定向銷售糧食流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倉庫(罐)內交貨價格,不含包裝。

買方要求在庫內車板交貨的,參照國家糧食交易協調中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費用標準,糧食裝車費用不高于30元/噸,食用植物油出庫費用不高于20元/噸,由雙方自行約定,由買方承擔。實際承儲庫收取裝車費用的,應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合同自競價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后,買賣雙方應及時簽訂成交合同。

第二十五條交易結束后,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交易平臺憑買方提供的加蓋公章的《退款申請單》,經核實無誤,3個工作日內退回未成交部分預交的保證金。

第六章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六條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有交易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成交合同的履約時間為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則上出庫期不超過60天(日歷天,下同),委托方亦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出具體交割期限,具體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

買方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0天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交易平臺指定的銀行賬戶,具體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

競買貨款必須由買方直接支付,交易平臺確認貨款到賬后,須根據買方提出的交割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同時將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的情況通知賣方安排承儲庫點發貨。買賣雙方通過電子簽章CA認證的,由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填寫電子《出庫通知單》,經交易平臺審核確認后,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通知賣方和買方。

第二十八條買方準備提貨時,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通知實際承儲企業。實際承儲企業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做好各項出庫準備,憑《出庫通知單》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等,及時發貨,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出庫。

糧油實際承儲企業應按《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新糧規〔2021〕3號)等相關法規提供質檢報告。

第二十九條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由買方自主決定,實際承儲企業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行準備,或委托賣方承儲企業代辦,代辦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賣方承儲企業不得強迫買方以指定的價格購買包裝物。買方自愿采取散裝散運的,散裝出庫的倒袋費用由賣方實際承儲企業負擔,包含在車板前費用之內;食用植物油出庫費用是指把油裝上買方提供至賣方罐前的罐車或者灌桶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買賣雙方對已出庫糧油驗收無誤且對銷售發票開具方式和金額無爭議的,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標準數量,由賣方承儲企業及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簽署《驗收確認單》,交易平臺憑每批次雙方簽署的《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給賣方,交易平臺在收到買方的退款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保證金退還給買方。

第三十一條買方如對數量有異議的,雙方應停止出庫協商解決。交易平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校驗計量器具或申請計量部門對計量器具重新校準。所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所耗費的時間不改變合同約定交割期限,對可能帶來的損失亦由過錯方承擔。雙方經協商或交易平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商(調解)協議書。

買賣雙方對質量有異議的,向交易平臺申請調解,經調解未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新疆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仲裁,對仲裁有異議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因買方原因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貨物未全部運出的,買賣雙方可簽訂委托代儲協議,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平臺與賣方結清貨款。交易平臺在規定的合同到期10日后,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也未接到任何一方書面異議的,視為合同交割完畢,與賣方結清貨款。

第三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合同無法正常履約的,經交易平臺核實后,可由買方自愿選擇以下方案解決:(一)終止合同,退還買方履約保證金。(二)適當延長合同履約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交易平臺暫退回買方已付貨款,待賣方具備發糧條件后再通知買方付款并執行合同。交易平臺要及時將處理情況報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如合同延長1個月后仍未執行的,合同自動終止,未履約合同重新組織競價交易。

第三十四條交易平臺按合同成交金額的1.6‰向買方收取交易手續費。

第七章違約處罰

第三十五條競價交易成交后,買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款足額匯至交易平臺指定賬戶或買方未及時提交出庫申請的,視為買方違約,合同終止,交易平臺負責將買方預交的違約部分的履約保證金劃撥給賣方。情節嚴重者,將取消交易資格。

第三十六條競價交易成交后,實際存儲企業因主觀原因未按規定的時間、質量、數量交貨的,視為賣方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失信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懲戒。交易平臺負責為雙方結清已履約部分貨款。

第三十七條如果在交易交割過程中有故意歪曲事實、弄虛作假、誣告陷害、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交易平臺給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資格、判定違約等處罰,對違規違紀行為,移送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交易平臺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在交易公告中進行明確,或由交易平臺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參加交易的會員應在交易前認真研讀交易公告。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交易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競價銷售交易細則(試行)》(新糧規〔2020〕29號)即行廢止。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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