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1 年4 月29 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決定在全區范圍內推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食品經營許可改為食品經營備案?,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備案事項
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二、備案方式
將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納入“多證合一”登記范圍,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備案可選擇線上或線下兩種辦理方式。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記載“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互聯網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相關經營范圍條目有調整的,以市場監管總局調整的條目表述為準),即可開展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單獨取得食品經營備案憑證。
(一)線上辦理。通過“寧夏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服務平臺” ( 鏈接:http://wszc.nxscjg.cn:9071/ICPSP/regIndex.action ) 申請市場主體登記,一并填報《食品經營者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
(二)線下辦理。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現場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填報紙質《食品經營者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
三、事中事后監管
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后,食品經營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主體資質和備案信息將同步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寧夏)”,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開展事中事后監管。
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目前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在銷售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已辦理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企業需要新增經營食品項目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要求,依法申請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原備案信息可不注銷。
(二)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不同市場主體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
(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或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進行備案信息變更。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或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注銷。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市場監管或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特此通告。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2022 年2 月11 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