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令第7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湖南省內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以及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點。
第五條 申請人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對于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除外。
采用告知承諾制的,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告知承諾事項以及不實承諾的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后,可免于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采用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申請人需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并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簽字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允許“一照多址”。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的,可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對備案的經營場所,核發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企業應將備案通知書放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八條 允許“一址多照”。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投資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
(二)經營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探索開展市場主體集群注冊。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可協同當地園區主管部門,探索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創業園區內以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為重點,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企業(即商務秘書公司或托管企業)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市場主體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第十條 放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的限制。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或電子證照;
(二)屬于自有房產但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
(三)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一條 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第十條規定的房屋權屬證明。
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租賃市場鋪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二條 對非法建筑、危險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人不得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申請人不得以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劃、土地、房屋、污染防治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將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存在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依法責令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承諾不實或者提供虛假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登記、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建立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的聯網交互共享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關于印發《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的通知(湘市監發〔20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