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
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總則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以做好“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強化各項安全防范責任措施落實。堅決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以安全生產“鑄安”行動為抓手,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扎實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范;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省安委會各專項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壓緊壓實工作責任,促進各成員單位履職盡責。
(四)本任務分工已明確的事項,如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任務分工未明確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部門職責發生變動的,按相關變動對應調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省委組織部
1.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內容。
2.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重要內容。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述職內容。
3.建立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與安全生產績效掛鉤制度。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符合“一票否決”情形的黨政領導班子和干部,在職責范圍內落實相應的否決措施。
4.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建設。
(二)省委宣傳部
1.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
2.將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安全生產內容納入黨委宣傳重點工作。組織指導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各類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3.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協調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發布安全生產重大政策、重大情況。
4.統籌分析研判和引導安全生產領域社會輿論,組織全省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新聞工作。
5.將安全生產作為衡量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
6.指導新聞出版、印刷業、電影業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省委編辦
1.依法依規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機構編制保障服務。根據安全生產形勢、任務等合理配置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機構和隊伍建設。
2.協同省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指導完善鄉鎮(街道)、開發區(功能區)等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
3.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指導協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動態調整安全生產權責事項。
(四)省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納入省級專項規劃。
2.研究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等所需預算內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在審批、核準重大項目時,將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納入審查內容。
4.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5.將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6.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將安全生產理念納入重大戰略、規劃、政策文件中。督促指導省級經濟開發區結合產業特點,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領導責任,強化開發區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
7.指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安全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將安全生產非法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聯合懲戒。
(五)省教育廳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加強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做好安全事故處置,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直屬院校安全監督管理。聯系協調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及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驗室及危險化學品、學校建筑及設施設備、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聯合有關部門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
3.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4.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5.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監管。
6.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省科技廳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省科技發展規劃和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4.在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5.督促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落實安全生產屬地責任。
(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1.指導工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安全生產管理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督促指導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加強安全生產。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負責非煤礦山行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導檢查非煤礦山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與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分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電動自行車生產指導有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6.監督檢查地方監護鐵路道口安全監護工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與上海鐵路局共同推進全省“平改立”工作。
7.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省公安廳
1.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全省各地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指導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負責農業機械交通事故處理等工作。指導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職責。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4.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市、縣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5.依法開展防火工作。督促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做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6.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7.承擔省委平安安徽建設領導小組社會治安專項工作組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組組長單位職責。
8.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負責公安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省民政廳
1.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擬訂相關民政事業發展法規規章草案、政策、規劃、標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并負責組織實施。
2.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安全法規、行業標準并監督實施,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
3.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地民政部門參與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十)省司法廳
1.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設區的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3.負責有關安全生產省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省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4.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5.負責全省監獄、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6.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協調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7.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十一)省財政廳
1.健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稅政策,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十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相關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含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2.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傷預防費用,依法推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預防。
3.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
4.配合支持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5.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6.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工作。
(十三)省自然資源廳
1.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采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指導全省地勘單位抓好地質項目施工的安全工作,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越界勘查、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越界采礦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應當關閉退出等礦井的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必要的空間需求和時序安排。同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4.指導全省將安全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前提,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依據相關規劃做好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5.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案件。
(十四)省生態環境廳
1.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調查和組織指導協調事故現場應急環境監測。
3.指導協調各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
4.指導督促各地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依法對全省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參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2.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3.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含城市高架、道路橋梁、城市照明等)、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規劃區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等安全運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鄉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5.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征收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建筑企業資質管理以及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6.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7.負責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省交通運輸廳
1.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內河通航水域(長江干線除外)省級權限范圍內的交通管制、通航保障等工作。依據職責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負責漁船檢驗的監督管理。
3.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指導班線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汽車租賃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駕駛員培訓和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等行業管理工作。組織領導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7.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指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8.指導通航水域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工作,承擔權限范圍內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9.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10.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省農業農村廳
1.指導全省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漁政漁港。依法依規對漁業船舶、漁業船員、漁港等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漁港水域秩序。承擔職責范圍內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事故處理、安全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發證等工作。
4.負責全省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畜禽屠宰行業、獸藥生產企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等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負責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5.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八)省水利廳
1.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2.組織實施水利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省長江、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4.按職責指導監督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水利工程部分以及南水北調工程地方配套工程安全運行。
5.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6.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7.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省商務廳
1.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行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商貿服務、流通等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依法依規組織開展行業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市級商務部門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等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省文化和旅游廳
1.負責文化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組織制定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依法依規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會同省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和旅游標準化管理制度。指導各地依法依規對旅行社企業以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游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旅游經營者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景區內游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協調屬地旅游主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A級旅游景區游樂設施、項目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
5.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檢查、督察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制度、標準和辦法,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并負責督促檢查。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和考古發掘工作安全管理。
6.負責全省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7.負責文化市場、文化系統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省衛生健康委
1.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負責直屬醫療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3.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相關應急醫療救援、心理康復和衛生防疫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含重特大涉險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5.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
(二十二)省應急管理廳
1.擬訂安全生產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省安全生產規劃,定期統計分析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3.負責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省屬企業(總部)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工礦商貿行業中央駐皖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承擔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有關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5.依法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6.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7.組織協調消防工作,指導各級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8.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全省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10.依法依規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相關工作,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11.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1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擬訂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
13.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三)省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省屬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4.按規定參加所監管企業有關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四)省市場監管局
1.負責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
2.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3.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4.牽頭做好外賣安全生產以及電商等平臺經濟管理有關工作。
5.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以及改裝電池等經營行為。
6.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7.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行為;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于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8.配合有關部門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9.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五)省廣播電視局
1.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全省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指導、推進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重大突發事件報道和應急播報。
(二十六)省體育局
1.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體育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規指導督促航空體育運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汽車運動等項目開展主體加強安全管理。
3.指導、監督和管理體育經營活動安全(包括體育競賽、表演、健身娛樂、體育旅游、培訓、咨詢、中介等活動),督促檢查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省林業局
1.依法履行林業、草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業、草原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等相關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落實森林草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火災早期撲救等工作并督促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3.負責林業、草原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八)省人防辦
1.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與管理。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管。參與指導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
2.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等工作。
3.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九)省委軍民融合辦
1.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并監督檢查涉及軍工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實施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政策、標準規范,指導推進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誠信體系建設。
3.承擔核事故應急管理和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涉及軍工的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1.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省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2.組織實施省級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3.負責研究分析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安全生產形勢,制定相關安全生產政策、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4.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一)省能源局
1.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2.負責匯總提出能源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企業嚴格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3.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綜合協調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4.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承擔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管理、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工作。指導全省煤炭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指導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煤礦有關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電力工業管理,指導電力安全生產管理,依法依規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做好相關工作。參與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
6.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并實施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省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處理油氣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油氣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油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會同有關單位建設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開展油氣管道保護法治宣傳。
7.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二)省供銷社
1.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查省社直屬企事業安全工作。
(三十三)省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指導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3.指導各級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四)合肥海關
1.負責海關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海關進出境監管安全作業規范并組織實施,開展海關監管作業隱患排查,及時將發現的監管貨物、作業區域安全隱患問題通報、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急處置。
2.落實海關風險管理有關制度,協助開展海關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工作,建立合肥關區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協調開展安徽省口岸安全風險聯合防控相關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
3.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負責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4.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5.督促指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
1.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含地質勘探,下同)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2.負責轄區內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3.開展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
4.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整改落實,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相應承擔監管責任。
5.參與編制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重大及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6.負責統計分析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
(三十六)省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提供平臺。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御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指導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七)省地震局
1.負責全省震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范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工作。
2.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3.負責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和培訓工作。
(三十八)省消防救援總隊
1.組織指導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2.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消防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3.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組織指導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4.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5.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6.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隊伍事業單位。完成交辦的跨區域應急救援等其他任務。
(三十九)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徽局
1.依法履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賦予的安全監管職責。
2.負責監管轄區內中央儲備糧棉有關安全管理情況,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3.負責轄區內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出庫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
4.負責監管轄區內石油、天然氣、食糖和中央救災物資等中央儲備。
5.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指令,落實重大災害及突發性事件的有關中央儲備物資保障工作。
(四十)省郵政管理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保障郵政通信安全的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一)安徽銀保監局
1.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健康發展。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指導保險業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四十二)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
1.根據國家規定職責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加強與各級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強化協同監管。
2.指導和監督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組織電力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3.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三)民航安徽安全監管局
1.依法依規承擔轄區內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民航有關政策、規章、規定并負責本轄區的監管落實工作。總結本轄區民航安全工作,編制本轄區民航安全監管工作計劃。
2.承擔轄區內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及維修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監督轄區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按授權監督檢查轄區內民航空管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況。
4.負責轄區內民航空防安全監督管理,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執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公安、安檢、消防工作。
5.承擔轄區內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
6.按授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安全運行、總體規劃、凈空保護以及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和航油企業安全運行等實施監督管理。
7.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實施管理。
8.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授權參與轄區內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組織民用航空器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四)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鐵路辦事處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有關政策,督促區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2.按規定履行對區域內鐵路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協調、督促職能,監督檢查區域單位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運營食品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等管理工作,督促區域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按授權督促協調區域單位完成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目標及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
4.聯絡協調區域內新建、改建鐵路項目運營安全(預)評估有關工作,督促區域單位落實設備運用維護管理責任,做好區域內鐵路線路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
5.負責協調推動區域內鐵路沿線環境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健全落實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控長效工作機制,做好區域單位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檢查。
6.負責協調區域內護路聯防、平安建設、內保、消防、人武(戰備)工作,聯系協調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區域內鐵路沿線環境安全、治安綜合治理和反恐防暴工作。
7.參與制定并落實鐵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授權組織處置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根據權限參與或組織對區域內鐵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督促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團省委、省婦聯、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