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主任會議通過)
2022年是黨的二十大召開之年,也是實施“十四五”規劃承上啟下之年。為了科學有序推進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太原市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調研論證、反復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提出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立法工作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和考察調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推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以及市委十二屆二次全會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韋韜書記調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時的講話要求,在市委堅強領導下,著眼“四個走在前列”,聚焦“四個高地”建設,用法治方式支持太忻一體化經濟區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調動各方面參與立法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立足“小切口”、突出“有特色”,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推動我市當好全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排頭兵、全面再現“錦繡太原城”盛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項目
2022年立法項目分為正式立法項目和調研項目。其中:正式立法項目9件,立法調研項目13件。
(一)2022年安排審議的正式立法項目
1.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修改)
議案提出主體:市政府 起草主體:市公安局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3月
初審委員會:市人大監司委 初審時間:2022年4月
二審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 二審時間:2022年6月
2.太原市學校安全條例(新立)
議案提出主體:市政府 起草主體:市教育局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5月
初審委員會:市人大教科委 初審時間:2022年6月
二審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 二審時間:2022年10月
3.打包修改《太原市城市綠化條例》《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太原市雷電災害防御條例》《太原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
議案提出主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起草主體:市人大法制委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7月
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8月
4.太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新立)
議案提出主體:市政府 起草主體:市住建局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7月
初審委員會:市人大城建委 初審時間:2022年8月
二審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 二審時間:2022年12月
5.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新立)
議案提出主體:市政府 起草主體:市體育局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9月
初審委員會:市人大社會委 初審時間:2022年10月
二審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 二審時間:2023年2月
6.太原市大數據促進條例(新立)
議案提出主體:市政府 起草主體:市大數據局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間:2022年11月
初審委員會:市人大財經委 初審時間:2022年12月
二審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 二審時間:2023年4月
(二)2022年安排的立法調研項目(共13件)
1.推動太忻一體化經濟區發展
牽頭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委
承辦單位:山西省太忻經濟一體化發展太原區運營中心
2.中部城市群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牽頭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委、城建委
承辦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汾河生態保護與修復
牽頭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委、城建委
承辦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4.鄉村振興促進
牽頭單位:市人大農村委
承辦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5.國土綠化
牽頭單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辦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6.紅色文化遺址保護
牽頭單位:市人大教科委
承辦單位:市文物局
7.知識產權促進創新發展
牽頭單位:市人大財經委
承辦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8.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牽頭單位:市人大財經委
承辦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9.老年教育
牽頭單位:市人大教科委
承辦單位:市教育局
1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牽頭單位:市人大財經委
承辦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11.消防條例
牽頭單位:市人大社會委
承辦單位:市應急局
12.燃氣管理
牽頭單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辦單位:市城鄉管理局
13.固廢污染防治
牽頭單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辦單位:市城鄉管理局
各牽頭單位要主動對接承辦單位,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活動。調研活動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等上位法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成熟性等進行研究,給出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形成調研報告,于2022年10月底前報市人大法制委。認為需要立法的,調研報告中應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和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立法重大問題、重要制度主動向市委報告。按照《太原市立法條例》和《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規定,起草部門要牽頭成立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任務、組織、時間、責任”四落實。市人大法制委、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市司法局全程參與起草工作,加強工作配合,形成立法合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要立足本市實際、體現本市特色,圍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任務,按照市“十四五”規劃部署,組織起草法規草案,精心進行制度設計。起草法規草案要從全市大局出發,認真研究我市新發展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效”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等新情況、新要求,加強法規草案重要問題的研究,切實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協商解決分歧意見,形成共識。
(三)推進科學民主依法立法。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太原市立法條例》,落實《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等五項制度,遵守立法程序,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法規草案起草任務,按時提出法規議案。部門起草、政府審查、人大審議等環節要廣泛征求意見,組織論證評估,加強信息溝通,提高工作效率。要正確行使立法權,全面準確理解把握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法規符合上位法規定。
(四)規范審議材料的起草和報送。法規草案說明要全面準確反映調整的法律關系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征求意見、論證審查意見以及對重要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避免簡單化。起草部門要按照《太原市立法條例》規定提供參閱資料。
(五)加強工作指導。市人大法制委、有關專門委員會要提前參與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督促落實各項立法任務。對法規草案起草中的重大問題、重要分歧意見要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六)依法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法對市“一府一委兩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開展審查。對有關方面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建議,及時做好審查、處理、反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