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深應急規〔2022〕1號)

   2022-04-06 343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深安〔2021〕5號)等文件精神,強化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組織修編了《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深安〔2021〕5號)等文件精神,強化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組織修編了《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

《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由總則、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及附件組成。

1 總則

1.1 本《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中除列明的條目外,符合相應條件的,屬于危險化學品。

1.2 符合國家標準《化學試劑 包裝及標志》(GB 15346-2012)的試劑類產品和國防科研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適用本《目錄》。

1.3 各單位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1.4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信息化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2 禁止部分

本《目錄》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國家在特定行業可豁免使用的,從其規定。

3 限制和控制部分

3.1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依法依規嚴格限制新建、擴建和改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3.2 依法控制危險化學品帶儲存設施經營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應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建設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工對建設項目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提出意見,形成包括擬建場址、周邊場所及設施間距、主要技術及工藝、安全設施設計等論證情況的安全風險聯合防控論證報告,指導項目審批及建設工作。

3.3 當收貨人為我市企業時,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貿企業的收貨地,承運附件2“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非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明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承運附件2“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非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3.4 嚴格控制我市工貿企業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數量。

都市核心區工貿企業只允許使用和儲存本《目錄》附件2“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

非都市核心區工貿企業只允許使用和儲存本《目錄》附件3“非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

各工貿企業要依據《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全管理規范》(DB4403/T80-2020)、《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安全技術要求及管理規范》(DB4403/T79-2020)等,規范設置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或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超量儲存。

3.5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工作指引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通過信息系統及時填報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名稱、儲存量等相關信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核實。

3.6 鼓勵各單位積極通過技術革新,減少現有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量,或采用非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化學品,采用危險性低的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性高的危險化學品,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4 附則

4.1 本《目錄》所稱的都市核心區,包括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寶安區的新安、西鄉街道,龍華區的民治、龍華街道,龍崗區的坂田、布吉、吉華、南灣街道。本《目錄》管控區域范圍不包括深汕特別合作區。

4.2 本《目錄》所稱的經營,不含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

4.3 本《目錄》所稱的運輸,是指道路運輸(不含港區內的運輸和過境運輸)。

4.4 本《目錄》所稱的工貿企業,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八大行業企業。

4.5 本《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6 本《目錄》由深圳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4.7 本《目錄》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82種)

2.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614種)

3.非都市核心區限制和控制部分(958種)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