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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政策解讀

   2022-04-07 869
核心提示:《深圳市首批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試行)》(深安監規〔2019〕1號,以下簡稱《首批目錄》)自2019年4月1日實施以來,對我市危險化學品源頭清單化管理起到規范指引的積極作用。《首批目錄》試行期已于2020年4月屆滿,現需結合新要求新舉措修訂形成《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2022年版)》)。

一、修訂背景

《深圳市首批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試行)》(深安監規〔2019〕1號,以下簡稱《首批目錄》)自2019年4月1日實施以來,對我市危險化學品源頭清單化管理起到規范指引的積極作用。《首批目錄》試行期已于2020年4月屆滿,現需結合新要求新舉措修訂形成《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2022年版)》)。

二、修訂目的

《目錄(2022年版)》旨在進一步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制修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的相關工作部署,突出我市危險化學品監管創新舉措,嚴格全市危險化學品源頭管理。

三、修訂依據

《目錄(2022年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廣東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計劃》《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深圳市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進行編制。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總則

《目錄(2022年版)》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化學品。科學實驗用的試劑類產品和國防科研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納入《目錄(2022年版)》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規范使用和流通。

在《首批目錄》基礎上,《目錄(2022年版)》“總則部分”刪除了本質安全、生產和儲存環節、運輸環節等7條危險化學品通用管理要求,將規劃、信息報送相關要求調整到了“限制和控制部分”。《目錄(2022年版)》更新了責任體系、主體責任管控要求,一是強化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二是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信息化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二)全市禁止部分

依據國家各部委政策要求,在《首批目錄》基礎上,《目錄(2022年版)》“全市禁止部分”新增26種危險化學品,列明我市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共82種。國家有豁免或限定時間內允許特殊用途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是突出源頭管控重點工作舉措。將依法依規嚴格限制、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帶儲存設施經營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作措施列為《目錄(2022年版)》限制和控制要求。

二是突出區域分類管控。依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將管控區域由《首批目錄》的中心城區(福田、羅湖和南山區)和非中心城區調整為《目錄(2022年版)》的都市核心區和非都市核心區,并增刪了有關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其中,我市都市核心區工貿企業允許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共614種,非都市核心區工貿企業允許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共958種。

三是突出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環節管控。《目錄(2022年版)》按照不再增加全市總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為原則,嚴格控制我市工貿企業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設置,限制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及運輸企業為其運輸供貨。

此外,《目錄(2022年版)》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信息的報送,鼓勵各單位通過技術革新推行減量化管理,或推進替代政策以提升本質安全。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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