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各地、州、市應急管理局,中央駐疆企業、自治區企業: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規定,組織對原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評估管理辦法》(新安監政法〔2014〕114號)進行了評估,對辦法進行了個別修改,經2022年3月28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重新印發你們,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2年4月7日
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強化治理責任,提高隱患治理效果,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重大隱患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隱患治理評估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部門根據設定的隱患排查治理目標,運用科學、規范的評估方法、指標體系和評估標準,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其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綜合分析的判斷。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的隱患治理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隱患治理評估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治理評估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進行年度或者季度隱患治理評估,編制隱患治理評估報告,作為評判本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重要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隱患的,應當于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及時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編制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組成隱患治理評估組進行隱患治理評估,也可以委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機構提供隱患治理評估服務。
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應當委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機構提供評估服務,確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效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治理評估組由單位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員工代表等組成。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隱患治理評估工作。
第七條 隱患治理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建議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情況及隱患定級的適當性;
(二)隱患治理措施及其效果;
(三)隱患治理投入的有效性;
(四)評估結論;
(五)改進建議。
隱患治理評估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還應當附具需要進行安全檢測的有關作業場所、設施、設備的檢測材料。評估人員應當在隱患治理評估報告上簽名。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年度或者季度隱患治理評估結論分為A、B、C、D四類。
A類: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工作常態化,能自下而上開展隱患排查,及時將各類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按計劃納入治理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B類:生產經營單位能經常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治理,按計劃納入治理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C類:生產經營單位能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治理,按計劃納入治理的隱患基本處于受控狀態;
D類: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正常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處于失控狀態。
第九條 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
存在下述條件之一的,評估結論為不合格:
(一)未按照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重大隱患的;
(二)采取的重大隱患治理措施不能有效控制重大隱患的。
第十條 隱患治理評估組成員對評估結論存在分歧的,隱患治理評估報告應當載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意見,以及對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人員的意見及相關說明。
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應當載明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隱患治理評估報告報送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辦理重大隱患銷號或者申請重大隱患治理驗收,應當提交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年度隱患治理評估報告、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報告,應當通過自治區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隱患治理監管效果評估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份前進行上年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作為評判本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政風行風評議員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且政風行風評議員數量應當占全部評估人員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建議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及履行情況;
(二)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措施及有效性;
(三)評估結論;
(四)改進建議。
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評估人員應當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報告上簽名。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
存在下述條件之一的,評估結論為不合格:
(一)對職責范圍內逾期未完成重大隱患治理的單位未依法采取監管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檢查發現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實施處罰,未處罰單位數占被檢查單位數比例達到50%的。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年度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在本部門網站或者政府網站部門網頁和自治區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息,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對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存在重大隱患的;
(二)隱患治理評估結論為C類、D類的;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意見與評估結論存在分歧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決定的。
隱患治理評估、重大隱患治理效果評估結果與現場實際不符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重新組織評估。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上限對其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機構出具隱患治理虛假評估證明,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上限對其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隱患治理工作被評為D類、被責令重新組織評估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通報銀行、證券、保險、擔保、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作為企業信用評級、項目用地審批、專項資金扶持、品牌創建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隱患排查治理監管效果評估被評為不合格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采取組織或者紀律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