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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政策解讀

   2022-04-29 487
核心提示:2022年4月18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39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為便于公眾理解上述規范性文件,現解讀如下。

2022年4月18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通知》(渝市監發〔2022〕39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為便于公眾理解上述規范性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為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要求,規范全市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行為,統一裁量尺度,避免行政處罰的畸輕畸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結合地區實際制定了《裁量基準》。

二、制作過程

我局于2021年1月啟動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起草工作。通過多方調研,對相關法律規范逐條整理,二次公開征求意見,充分開展專家研究論證,經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裁量基準》。

三、整體框架

《裁量基準》劃分為商事主體登記、競爭執法、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市場規范與合同、廣告、價格監管、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生產許可、食品安全、消費權益保護、知識產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其他等19個大類,收錄154部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共計1107頁。

《裁量基準》基準表分為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編碼、裁量等級、裁量因素、裁量基準和備注7個部分。其中,裁量等級原則上劃分為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4個等級;裁量因素圍繞主觀故意性、持續時間性、后果嚴重性、情節惡劣性、整改及時性的5個維度,對持續情況、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4種因素進行了量化。

四、主要內容

(一)違法行為的持續情況。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有法律規定的依法設置,如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將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作為從重處罰情節;無明確規定的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設置合理期限。

(二)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進行衡量,一是產品類,依據是否銷售、銷售金額和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多少進行衡量;二是行為類,依據行為的風險大小和隱患是否排除、商品是否投放市場、是否追回等進行衡量;三是責改類,根據整改節點、整改情況和完成度進行衡量。

(三)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一是依據是否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商譽等損害,以及損害的嚴重程度;二是是否主動減輕或者消除危害后果進行衡量。

(四)社會影響程度。主要依據是否造成社會影響,以及造成社會影響的程度,如造成群體上訪、輿論報道、國內外惡劣影響等。

(五)少數違法行為設置了其他因素。一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進行設置,二是根據執法實際需要進行設置。

五、適用原則

(一)關于未設置減輕處罰。《裁量基準》一是對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才處罰款的行為未設置減輕處罰,基于已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辦和責改告誡,依然未予糾正,從主觀上未充分認識錯誤,不宜從減輕因素上考量;二是對直接涉及特種設備事故的行為未設置減輕處罰,基于已經造成事故,不宜再從減輕因素上考量。

(二)關于裁量因素的考量?!恫昧炕鶞省繁碇忻總€等級對應的裁量因素只需具備一個即可按照相應等級考量。如果一個違法行為同時具有減輕、從輕或者從重多個裁量因素,則應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綜合衡量。

(三)關于裁量因素的適用原則。適用《裁量基準》時,應當堅持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應當堅決避免簡單、機械照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防止個案裁量失衡。對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關乎社會公眾重大人身、財產安危的違法行為,應當審慎適用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以體現嚴格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四個最嚴”指示。

六、后續工作

《裁量基準》將根據本市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改立情況予以動態調整。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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