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應急管理局,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條例》《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行使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遵循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及時積極善后,消除事故影響。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 行使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引發事故的隱患存在時間長短;
(七)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責任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積極處理事故善后,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后果的;
(三)積極主動配合事故調查并及時推進事故隱患整改的;
(四)事故違法行為主觀惡性不大的;
(五)在共同負有事故責任中責任較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
第八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責任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未能及時處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事故處置不當導致事故危害后果擴大的;
(三)不配合事故調查或未及時推進事故整改的;
(四)事故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大或違法行為突出的;
(五)在共同負有事故責任中責任較重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相對人具有多種違法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可以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可以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事故責任單位,可以按照對應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進行處罰;
(四)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確定處罰幅度并實施處罰。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對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而實施處罰;
(二)對依法應當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而未予從輕、從重;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禁止出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交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和有關裁量情節的定量證據。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審查過程中,案件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對具體案件的處罰額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議。
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專門對案件處罰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應當一并告知擬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額度、裁量權的適用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處罰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依據和理由,以及對當事人關于裁量的陳述申辯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確有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也可依法責令改正或者糾正。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
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
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
附件下載: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應急發〔2022〕15號)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