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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糧調〔2021〕55號)

   2022-05-01 463
核心提示: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設區的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改為糧食收購備案。為規范糧食收購備案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吉林省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0月13日,經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0月14日

吉林省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糧食收購市場環境,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設區的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第四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備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收購糧食的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在糧食收購前完成糧食收購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倉儲設施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信息變更;企業注銷、經營范圍變更后不再從事糧食收購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注銷備案。

第六條 糧食收購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

第七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或網上提報等方式申請備案。

第八條 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在其政府部門政務服務網站公示備案的法律依據、列明備案的申報材料及所需信息內容、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九條 備案管理部門接收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在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結果公示,公示即為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當場或以電話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備案管理部門應當于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變更信息、注銷信息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留檔。

第十條 備案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備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的監督檢查內容。

(一)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是否按規定備案;

(二)備案信息是否真實;

(三)備案內容是否發生變化,有無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對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實行以下三種監管方式。

(一)事中監管。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企業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企業收購備案相關信息。

(二)事后監管。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三)行業監管。各級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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