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監局,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現將《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進精準監管、有效監管、智慧監管、公正監管,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本省登記注冊的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以涉企信息歸集為基礎,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云南〕)為依托,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機器學習等現代技術手段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對主要風險點實現精準識別和監測預警,并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評價、協同運用的原則。科學建立企業信用風險指標體系,動態管理指標和權重,綜合運用各類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及時、自動分類,客觀反映企業信用風險狀態。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市場監管風險點進行監測預警和精準識別,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狀況,開展市場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不代替市場監督管理各專業領域對企業的分級分類。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在按照現有規定實行重點監管的同時,應當統籌行業風險防控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強化業務協同,實現全鏈條監管。市場監督管理其他專業領域,可以直接使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也可以參考本辦法,構建本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第五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主要服務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綜合研判處置等工作。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企業的信用評價,不向社會公開。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也應當注重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第六條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查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組織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信息共享,建設和管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根據分類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并對所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記于企業名下,按月動態更新,供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共享共用,并按照統一的數據規范推送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明確信息安全責任,構建數據安全責任體系,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保護,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確保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條 推動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互聯網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信用管理領域專家學者的作用,支持鼓勵其參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
第十條 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要求,通過公示系統(云南)全面、及時歸集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登記注冊、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信息。整合歸集包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侵權假冒治理、價格執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領域的企業信用風險信息。
將其他政府部門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統(云南)有效歸集。探索運用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大型平臺企業等有關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夯實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
對信息資源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需求重新規劃、梳理、清洗、校核等,構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數據資源庫。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判定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并結合日常監管經驗、數據歸集、行業分布、監管重點、司法協助等因素,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予以判定。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采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由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五個基礎維度組成,運用既往監管結果信息進行驗證并確定指標體系及權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數據資源庫,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綜合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對企業仍在影響期內的信息數據分析后,自動對企業進行評分。根據不同得分區間,結合定性判定規則,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分為信息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的自動分類、動態更新、實時共享。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不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
(一)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信息;
(二)發生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變更前的信息;
(三)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撤銷部分的信息;
(四)其他影響分類的信息被相關機構認定為誤判、錯誤、筆誤等與真實情況有偏差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作為分類依據的信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信用風險較高(C類)或信用風險高(D類)企業:
(一)企業當前被有關政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直接判定為信用風險高(D類);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當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直接判定為信用風險高(D類);
(三)企業三個月內消費者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或領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直接判定為信用風險較高(C類)或信用風險高(D類)。
第十六條 鼓勵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本地產業結構,選定地方特色產業(行業),構建本地特色產業(行業)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和管理辦法,探索完善風險處置、跟蹤和反饋機制,服務本地監管創新和政府決策。
第三章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監管重點和措施、抽查比例和頻次等,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可以對信息風險低(A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可合理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可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
(二)實行常規監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可以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常規監管,保持常態化監管頻率,定期進行大數據監測預警;
(二)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可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現場檢查等檢查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關注對象,提高監管頻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大數據監測預警;
(二)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被隨機抽中的企業可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現場檢查等檢查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信用風險高(D類)企業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嚴格監管,列為重點監測預警對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增加監測次數;
(二)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要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企業和信用風險高(D類)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不得超越法定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三條 依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之間的正相關原理,實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分析聯動,加強企業違法違規的風險監測、分析預警、風險處置和跟蹤反饋工作,提升信用監管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企業要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動態調整監管政策和措施,對信用風險低和信用風險一般的企業,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期”,實行觸發式監管;對信用風險高的企業,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嚴格監管措施,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區域性、行業性突出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過程中,對于違規泄露、篡改、虛構、刪除相關信息,或利用相關信息謀取私利的,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使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