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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 (內市監法規〔2022〕6號)

   2022-06-06 614
核心提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裁量不予行政處罰時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定是否具有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等情形。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準確把握《清單》的適用條件,依法作出裁量決定。對《清單》中所列的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不得突破法律法規的規定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裁量不予行政處罰時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定是否具有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等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只違反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主觀過錯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涉案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

及時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時限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物品等。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未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未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其他能夠反映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等。

初次違法:經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綜合執法辦案平臺等,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同一空間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輕微: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危害范圍較?。晃:蠊子谙蛘邷p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等。

三、《清單》未列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發生的相關違法行為,不適用本《清單》。

五、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樹立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充分發揮《清單》積極作用,規范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要依法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要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通過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強化法治宣傳和教育,提升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同時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市場主體訴求,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六、各盟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市場監管情況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清單》施行之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責令改正事項清單(2020版)》廢止。

七、《清單》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pdf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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