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市場監管局,拉薩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
為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法治市場監管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免罰清單》所稱不予行政處罰的范疇,包括《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所有行政處罰種類。
二、對《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進行認定。立案前經核查確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事實清楚的,經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可以不予立案;經核查后認為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應予立案查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立案。經立案調查后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但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于《免罰清單》未列入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惡劣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給予嚴厲處罰。
五、《免罰清單》可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或者當事人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免罰清單》的規定。
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及時將不予行政處罰(含不予立案)的相關證據材料納入執法案卷管理,依法做好執法案卷立卷歸檔工作。要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推動《免罰清單》全面、準確、有效落實。
九、各地(市)市場監管局、拉薩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將落實《免罰清單》情況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政策法規處。
附件: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docx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