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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2〕2號)

   2022-07-15 351
核心提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等級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信用風險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綜合效能,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市場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對依法登記注冊企業信用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并根據分類結果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市場監管部門通用型和專業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組織、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協同運用、分類施策、服務監管、動態更新”的原則,將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相結合,提升監管的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企業的信用評價,不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河北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和河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依法歸集河北省涉企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獎勵、行政裁決、投訴舉報、信用約束和懲戒等信息,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數據支撐。

    第七條  企業信息的歸集應用,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按照定量分析與定性判定相結合的原則,構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和管理模型,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從企業基礎屬性信息、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和社會評價信息等方面,運用數據分析技術,科學賦予權重,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進行評分,并根據評分判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

    第九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等級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信用風險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

    企業信用風險狀況最高評分為1000分。評分為200分(含)以下的企業,為信用風險低(A類)企業;評分為200—500分(含)的企業,為信用風險一般(B類)企業;評分為500—750分(含)的企業,為信用風險較高(C類)企業;評分為750—1000分(含)的企業,為信用風險高(D類)企業。

    第十條  企業信用風險狀況評分實行按月動態更新。市場監管部門依托信息化系統,每月對各類涉企信息進行匯聚整合、關聯分析和數據挖掘,并根據評分劃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形成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依據:

    (一)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信息,或被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被撤銷部分的信息;

    (二)發生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涉及影響企業信用的信息;

    (三)被數據來源機構認定為誤判、錯誤、筆誤等與真實情況有偏差的信息;

    (四)數據來源機構作出異議標注的信息;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應當用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信息。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劃定為信用風險較高(C類)企業: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

    (二)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三年內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件的;

    (四)三個月內消費者反映負面信息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劃定為信用風險高(D類)企業:

    (一)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政府各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重點領域,應當結合本領域監管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建立專業型分級分類指標體系,構建長效信用監管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結構,選定地方特色、重點產業或者行業,構建適應本行政區域監管需求的特色產業或者行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健全相應風險預警、跟蹤、處置機制,推進監管創新。

    第三章  差異化監管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相結合,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第十七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以下信用風險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企業,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企業,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

    (三)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企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四)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企業,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重點檢查事項實施全覆蓋抽查。

    第十八條  重點領域監管實施以下信用風險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食品、藥品監管領域。按照現行《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藥品生產企業量化分級管理指導原則》《河北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藥品批發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在實行重點監管的同時,將行業風險防控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相結合,建立健全本領域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二)特種設備監管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特種設備獲證企業,適當降低監督檢查頻次,一個許可周期內證后監督檢查或常規監督檢查不多于1次。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特種設備獲證企業,保持常規監管頻次,正常開展監督檢查。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特種設備獲證企業,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證后監督檢查或常規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開展相關專項行動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特種設備獲證企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強聯合管控措施,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列為省、市、縣三級監督檢查必查企業。

    (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除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投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交辦等情況外,減少監督檢查的次數。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按照規定正常安排監督檢查。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時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時實現全覆蓋,制定針對性的檢查措施。

    第十九條  其他領域監管實施以下信用風險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價格監管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企業,除價格投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交辦以及按計劃開展的價格專項檢查外,減少執法檢查頻次,依法依規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誠信守諾激勵。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企業,在制定價格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現場檢查。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企業,在價格監督檢查中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企業,在價格監管專項行動中列為必查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企業,除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的核查外,減少日常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現場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企業,在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時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加強日常政策和業務指導。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企業,在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時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企業,加大日常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檢查頻次,實施現場檢查。

    (三)廣告監管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 類)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降低檢查頻次,并可作為中國廣告協會在開展評優活動,以及在審定廣告企業證明商標時的參考依據。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企業,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對其廣告發布進行不定期抽查監測。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企業,實行重點關注,對其廣告發布實施一段時期的跟蹤監測。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對其廣告發布實施長時期的跟蹤監測和延伸監測;必要時,可聯合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對其進行聯合檢查、聯合約談。

    (四)認證監管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獲證企業,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每兩年不多于1次。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獲證企業,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每年不多于1次。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獲證企業,適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獲證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2次,列入專項監督檢查必查企業。

    (五)知識產權領域。對信用風險低(A類)的企業,除投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交辦,以及按計劃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外,減少現場檢查。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企業,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執法檢查的頻次,加強日常政策和業務指導。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企業,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進行重點審查;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企業,提高檢查頻次,實施現場檢查;對專利快速預審、優先審查推薦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

    (六)其他監管領域。結合監管實際,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疊加相關業務監管信息,健全各自領域的分類監管或風險監測機制。

    第二十條  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實施以下信用風險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信用風險低(A類)和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在探索實施有效監管時,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期”。

    (二)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在嚴守安全底線前提下,推行觸發式監管。

    (三)對信用風險高(D類)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有針對性采取嚴格監管措施,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區域性、行業性突出問題。

    第四章  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聯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托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中心等信息化系統,積極探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綜合運用,加強對企業信用風險發展變化的研究分析,提高監管工作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轉變。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積極推進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探索根據各專業領域監管需求、監管重點,把握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高風險行為特征,從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選取若干與企業信用風險關聯度高的重點指標項,進行實時監測,對企業風險隱患及時預警,并采取提醒、警示、約談、檢查等措施,依法處置企業風險隱患。

    第五章  數據安全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漏相關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獲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或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泄漏相關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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