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處置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的意見 (青政辦〔2022〕54號)

   2022-07-19 1017
核心提示:青海地處三江之源,是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責任重大而艱巨,積極有效防范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對于持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為全面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監督管理,防控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要求,結合省情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就嚴禁嚴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處置、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全面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地處三江之源,是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責任重大而艱巨,積極有效防范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對于持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為全面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監督管理,防控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要求,結合省情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就嚴禁嚴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處置、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全面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青海重要講話精神和對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錨定建設綠色發展、生態友好的現代化新青海目標,堅決扛起保護“中華水塔”重大政治責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全面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監督管理,嚴禁嚴控危險廢物轉入,規范經營處置行為,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利用處置和風險防范能力。實施城鎮固體廢物存量清零行動,加快構建固體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大力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到2022年底,實現全省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區域內處置需求,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以上的目標;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能力充足、收集全覆蓋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體系,建成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風險嚴控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

二、嚴禁嚴控轉入

(一)嚴禁轉入范圍。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險廢物嚴禁跨省轉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單純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置的危險廢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險廢物,包含無機氰化物廢渣、農藥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等;三是環境風險高、綜合利用率低、利用后產生的二次廢渣沒有妥善處置方案的危險廢物,包含表面處理廢物、含銅污泥、廢酸、廢堿、廢乳化液等;四是危險廢物重金屬(汞、砷、鉛、鉻、鎘)含量與接收單位環評報告中所列原料嚴重不符的,包含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廢催化劑等。

(二)嚴控利用規模。對省內重點工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在循環經濟產業鏈中占有重要份額、有助于推動工業生產循環補鏈的下游危險廢物利用企業,應以處置省內危險廢物為主,在保障生產所需基礎上,有效控制跨省轉入危險廢物數量。凡需轉入綜合利用類工業危險廢物(廢鉛蓄電池除外)的企業,須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全成分分析報告。現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企業接收省外轉入工業危險廢物,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核定規模的30%。

(三)嚴格接收審查。各市州和相關部門須全面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監管,健全管理臺帳,對確需跨省轉入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經營處置單位,先由所在地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再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從嚴審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意見,相關企業一年內不得申請接收省外轉入業務。一是凡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二是受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包括水利、自然資源、林草、國家公園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三是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四是不能說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的;五是擬接收企業不具備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險廢物經營范圍的;六是擬接收企業正處于責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生態環境部門整改要求的;七是新產生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去向不明的。

所有危險廢物經營處置單位,必須以處置本省危險廢物為主,嚴格控制接收外省轉入危險廢物量。

三、加強源頭管控

(四)嚴把項目準入。建立完善“源頭嚴防”的危險廢物經營處置項目準入制度,新改擴建項目須嚴格履行環保、安全、規劃、住建、消防、節能審查等相關手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嚴格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科學評估處置需求。各市州在項目立項審批時,須與現有項目資源耦合、利用處置能力匹配,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無法就近處置且出路難的項目,嚴格準入。禁止審批工業園區以外以焚燒、填埋為主的工業危險廢物處置和省內綜合利用能力過剩項目。不予審批危險廢物年綜合利用量超過30%需跨省轉入項目,以及跨省轉入危險廢物原料中有關重金屬含量偏高不能綜合利用,且不符合區域配套需求的項目。依法依規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開展復核。支持產業發展關聯度強、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價值高、省內產生處置為主、二次污染可控的綜合利用項目建設,鼓勵運營規范、管理專業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

(五)推進源頭減量。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應加強清潔生產工藝技術改造,實現危險廢物內部資源化利用。鼓勵石油開采、石化、化工、有色等產業基地、大型企業集團,根據需要自行配套建設高標準利用處置設施。推動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處置設施,淘汰綜合利用企業的落后產能,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提檔升級。推進清潔生產,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產工藝設備,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促進工業循環發展。

四、統籌利用處置

(六)優化建設布局。通過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分行業、分區域補齊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設施短板。推動各市州有計劃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設施運行情況的評估,制定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完善處置能力建設布局。著力解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性問題,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市州間協同合作”的處置體系,實現處置能力建設與省內產廢規模數量基本匹配。加快建成市州和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范處置。

(七)完善應急響應。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響應預案,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應急管控,嚴格按照《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適用范圍開展應急處置,科學制定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方案并報屬地政府備案,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納入市州和縣級政府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

(八)強化協同處置。各市州要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區域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市州政府、工業園區和已有危險廢物協同處置企業,必須按國家要求明確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按規定做好區域危險廢物協同處置工作。列入協同應急處置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嚴格落實收運處置衛生防護措施,保障人體健康安全。

五、強化風險防控

(九)全程跟進監管。強化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實施危險廢物風險評估和分級分類管理,督促重點監管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轉移聯單、應急預案備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排污許可等制度,將日常監管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督。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運單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強化轉移過程聯防聯動監管,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重點單位危險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和相應資金往來抽樣審計,推進規范管理。對入境大宗資源性商品、舊機電和集裝箱中查驗發現的危險廢物,由海關與生態環境部門按國家要求聯合處置。

(十)嚴懲環境違法。對經營處置單位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將危險廢物環境執法作為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重要內容,依法打擊非法轉運、傾倒、填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危險廢物經營處置單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動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協同聯動。依法重拳打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將其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并依法處罰。推進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管,建立智能閉環監管系統,防止出現監管不到位情況,防范杜絕引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生。

(十一)提升隊伍能力。加快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省、市州、縣三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處置和污染防治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加大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壓實各方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強化對危險廢物處置監管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青海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青政辦〔2021〕88號)“嚴控危險廢物風險”專章專節要求,充分認識嚴禁嚴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處置工作的重要性,注重用法治思維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嚴防“一刀切”,真正壓實主體責任。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監管職責,強化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公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和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執法監管,定期協商調度,推動重點難點問題解決,加快建立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全鏈條式監管體系。

(十三)強化督察問責。加大對中央和省級生態環保督察有關危險廢物問題的整改力度,對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專項督察、約談懲戒。對督察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程序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緊盯危險廢物處置核查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建立清單臺帳,明確責任單位,確定專人負責,高標準、嚴要求推進整改,及時銷號清零。同時,強化幫扶指導,“一企一策”制定長效方案,支撐推動綠色發展。

(十四)營造良好氛圍。堅持多元共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作用,實行聯防聯控聯治,嚴守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底線。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在嚴格審查基礎上,以“白名單”方式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序,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信息公開,設施向公眾開放,有效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公開典型案例,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強力震懾,積極營造全民參與監督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青海
標簽: 污染防治 風險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