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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的通知

   2024-03-19 434
核心提示:為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深化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統一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標準,規范食品預拌粉生產加工和許可審查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處(科、室、隊):

為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深化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統一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標準,規范食品預拌粉生產加工和許可審查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

成德眉資地區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結合成德眉資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區域內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使用。

第三條 本方案中所稱食品預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為原輔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含食品營養強化劑),經原輔料預處理、配料、混合、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用于制作相應食品的產品。

按產品使用方式不同分為熱加工用預拌粉(如餅干預拌粉等)和冷加工用預拌粉(如軟冰淇淋預拌粉等)。

第四條 食品預拌粉的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其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為:食品預拌粉〔熱加工用預拌粉(具體品種明細)、冷加工用預拌粉(具體品種明細)〕。

第五條 本方案所引標準、文件以有權機關制定的最新版本(包括標準修改單)為準。

第二章生產場所

第六條 廠區、廠房、車間和庫房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中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相應的生產場所。常規生產場所一般包括原輔料預處理區(具備該工藝的)、加工區(配料、混合等)、包裝區及倉庫等。企業可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調整。

第八條 生產車間應按生產工藝流程、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劃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各生產作業區應有顯著的標識加以區分。

食品預拌粉生產作業區劃分要求如下:

一般作業區:原料倉庫、包材倉庫、外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

準清潔作業區:原輔料預處理區、脫包區,以及熱加工用預拌粉生產的加工區、內包裝車間和內包材暫存間等。

清潔作業區:冷加工用預拌粉生產的加工區、內包裝車間和內包材暫存間等。

企業可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優化,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應安裝初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

第三章設備設施

第九條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其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食品預拌粉常規生產設備設施包括:原輔料預處理設備(具備該工藝的)、配料設備、混合設備、包裝設備及其他輔助設備設施。

企業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優化、調整。

第十條 倉儲設備設施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滿足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自行開展相關檢驗的企業應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檢驗設備設施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

常用檢驗設備有:

熱加工用預拌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等。

冷加工用預拌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養箱、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生物顯微鏡等。

企業可根據具體產品品種及生產過程風險控制情況確定檢驗項目,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設施。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第四章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二條 企業應具備合理的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預拌粉生產常規工藝流程包括:原輔料驗收、原輔料預處理(具備該工藝的)、配料、混合、包裝。

企業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優化、調整,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過程中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四條 企業應確定產品配方,建立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并設立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原輔料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 配方由專人發放管理,確保配方準確。配料過程應確保物料稱量與配方要求一致。配料(預混)生產及領用環節應建立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應合理確定混合時間,必要時應采用預混工藝保證物料混合的均勻性。

第十八條 對溫/濕度有控制要求的生產過程和生產環境,應嚴格進行溫/濕度控制并記錄。

第五章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符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掌握食品預拌粉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熟練操作生產設備設施,人員數量應滿足企業生產需求。其中檢驗人員應具有食品檢驗相關專業知識,經培訓合格。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與質量安全相關崗位的人員應定期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對食品加工人員開展班前健康檢查并記錄。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立并執行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企業應規定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驗收標準,定期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第二十三條 建立并執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在關鍵環節所在區域,配備相關的文件如崗位規程、記錄表等。生產過程中原輔料管理(領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產關鍵環節(如生產工序、貯存、清潔、消毒、包裝等)的控制措施實施記錄,應與企業制定的工藝文件要求一致。

第二十四條 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應包括原輔料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和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過程檢驗包括但不限于對半成品質量、安全指標的監測。產品執行標準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應按標準規定執行。執行標準未規定出廠檢驗要求的,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生產過程控制等因素確定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方法等檢驗要求。

(一)自行檢驗。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每年至少對所檢項目進行1次檢驗能力驗證。使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驗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當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顯示異常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二)委托檢驗。不能自行檢驗的,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妥善保存檢驗報告。

(三)產品留樣。每批產品均應有留樣,產品留樣場所應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對過期產品進行科學處置,如實、完整記錄留樣及過期產品處置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建立并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企業應根據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規定運輸、交付要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一同運輸。不應使用未經清洗的車輛和未經消毒的容器運輸產品。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應符合產品運輸的溫度要求。冷鏈運輸車廂內應設置溫度監控設備,并規定校準、維護頻次。采購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應選擇滿足上述要求的物流企業承接產品運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采購與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企業應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如實記錄投料的原輔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業應對食品預拌粉生產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規定自查頻次。

自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人員管理情況;檢驗管理情況;記錄及文件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建立并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業應明確對驗收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標識、貯存和處置的措施,不合格品應與合格品分開放置并明顯標記。如實、完整記錄不合格品保存和處理情況。企業應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置、銷毀等措施,如實記錄召回和處置情況,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

(二)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防護制度。應建立食品防護計劃,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學、物理方面的風險。

(三)建立并執行倉儲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倉庫管理制度和產品倉庫管理制度。

(四)建立并執行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應規定廢棄物清除頻次;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

(五)建立并執行工作服清洗保潔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簡稱工作服)應符合相應的作業區衛生要求。工作服應與個人服裝、其他物品分開放置,不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分開放置。員工不得在相關作業區以外穿著工作服。

不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從顏色、標識上加以明顯區分并分開清洗。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應每日進行清洗、更換,一般作業區的工作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清洗、更換的頻次。清洗消毒后仍不能達到預期用途的工作服應及時更換。

(六)建立并執行文件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七章試制產品檢驗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所申請食品預拌粉的品種和執行標準,提供同一品種、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企業應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檢驗項目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企業明示的產品執行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的要求。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由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方案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四條 本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新的審查規則的,以新規則為準。




 
地區: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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