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吉林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2月以來,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2021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吉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4號),為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法規、規章,進一步規范吉林省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確保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結合實際,制定了《吉林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二、制定依據
依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吉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對其中涉及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的內容作了強調和細化。
三、主要內容
《吉林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共21條,主要明確了各方職責、對省級儲備糧的入庫、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質量安全檢驗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各方責任。明確了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二是入庫、儲存及出庫質量安全管控。明確了入庫糧食質量要求,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驗收應經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驗收不合格的不可作為省級儲備糧,督促承儲企業加強日常質量安全檢查,健全質量檔案。委托有資質的質檢機構開展出庫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三是質量安全檢驗管理。質檢機構實行檢驗工作負責制,檢驗人對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明確由檢驗機構現場扦樣,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按委托方要求的檢驗項目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明確檢驗結果爭議處置要求。
四是監督檢查。明確了監督檢查內容,對檢查發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檢查部門應及時通報,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導承儲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跟蹤督辦。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2月19日
相關鏈接: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糧規〔20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