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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2024-04-16 484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的新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有必要修訂《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許可管理辦法》”),優化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統籌發展和安全,助力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細化完善,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聚焦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需要結合上海實際,明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類別、標注事項,確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調整報告事項等,指導區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  

三是將多年來探索形成的成功經驗予以總結固化。近年來,上海在自動售賣設備審核、植物性冷食實施專區管理、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酒類商品“二證合一”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的指導意見,為增強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需要進一步總結改革經驗,形成制度性的文件。  

二、修訂的過程  

2023年8月,啟動《辦法》修訂工作,成立由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組成的修訂工作組,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一是深入調研立法需求。先后召開區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所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的工作人員、食品經營企業等座談會8次,系統分析梳理食品經營管理訴求及堵點、難點問題。二是廣泛征求意見。2023年11月7日、2024年3月12日,分別在市局網站向社會征求意見,并逐條分析;會同法規處聽取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專家、政府法制部門、學者、研究機構、技術人員、律師、食品經營者等的意見建議,充分凝聚各方共識,形成《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九章,共六十三條,5個附件。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食品經營者報告、監督檢查和管理等章節。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明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原則和職責分工,并對食品經營許可政務服務提出信息化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要求。  

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為食品經營許可的程序規定,第二章和第三章按照食品經營許可新辦所涉及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明確各環節的材料要求和審核內容。第五章為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四章為許可證的管理。明確許可證的效力、載明事項、展示方法和管理要求。  

第六章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專章明確預包裝食品備案的范圍、主體資質、程序和備案信息公示等內容。  

第七章為食品經營者報告。系統梳理78號令中的報告事項,專章明確報告的情形、跨省報告的方式、時間和信息化建設要求。  

第八章為監督檢查和管理。明確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規定監督檢查的事項、檢查的重點,并明確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的歸檔要求。  

第九章為附則。規定了實施銜接,以及食品經營許可有關文件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辦法》的5個附件分別為《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及標注事項、《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及標注事項、用語解釋、《食品經營許可證》填寫要求以及《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實施細則》。其中,附件5《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實施細則》。食品經營處對2022年制定的《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評估后認為,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是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規模化、標準化發展助力了信心,有必要在《辦法》修訂中將該試行性規范性文件內容予以固化,以便于長期實施,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因此,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連鎖食品經營便利化舉措,在附件5中對該舉措實施的程序、評審要求等予以細化。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關于食品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項目是食品經營許可許可事項之一,《辦法》結合上海實際,在總局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項目。一是考慮到酒類商品、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增加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生豬產品、牛羊肉產品批發、零售的經營項目。二是與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保持一致,增加從事“團體膳食外賣”“現場制售”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的要求。三是尊重居民消費習慣,延續管理要求,將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的經營項目保留,守牢食品安全底線。  

(二)關于簡單制售行為  

總局78號令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并授權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辦法》在上海試點植物性冷食許可與監管工作的基礎上,明確“簡單制售”的經營項目,列明簡單制售項目對應的經營行為,強化政策預期管理,釋放政策紅利,激發小型餐飲服務提供的經營活力。  

(三)關于免于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是食品經營許可的一項重要程序,為有效提升行政許可效率,《辦法》一是明確免于現場核查的情形,除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酒類商品銷售、僅簡單制售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行為外,新增已通過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評審的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150㎡以下且已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免于現場核查;二是探索核查新模式,落實數字化轉型的要求,支持并鼓勵各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申請人提供的圖片、視頻,或直接與申請人實時視頻連線的方式,對申請人的設施設備、布局流程、操作流程等進行遠程核查,實施不見面審批。  

(四)關于助力新業態發展  

食品經營領域發展迅速,新興業態、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辦法》充分考慮了發展與安全兩方面的需求。一是助力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規定自動售賣設備的申請條件、審核要求等,并結合上海實踐,明確設備采購要求、風險管控方案及風險評估的要求。二是完善評估機制,鼓勵區市場監管局對新業態新模式的審核時,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市局組織開展。評估意見應作為食品經營許可審核的參考。三是固化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結合《上海市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情況,以附件的形式對便利化舉措的適用情形、組織方式、結果運用等制定實施細則。    (五)關于優化政務服務  

《辦法》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一是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信息化建設。通過“一網通辦”實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全流程辦理,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實施事前指導、證照聯辦、集成服務等,提高行政效率。二是簡化線上申請材料,強調線上申請時電子簽證、電子證照的法律效力,明確免于提交、數據互認共享等要求。三是簡化食品經營者報告流程。明確報告的情形、跨省報告的方式、時間及信息化建設要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四是完善電子檔案的歸檔要求。明確電子檔案的歸檔的方式、管理要求、移交等,確保全程網辦的順利實施。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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