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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關于上海市青浦區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滬環規〔2024〕7號)

   2024-05-22 385
核心提示:為構建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助力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上海市青浦區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青浦區發展改革委、青浦區財政局、青浦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構建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助力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上海市青浦區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試點對象和范圍

現階段可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交易試點的排污單位為青浦區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工業排污單位。

現階段納入交易的主要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和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減排工程產生的富余排污權,并逐步推進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

二、明確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指導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排污權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制定。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指導區財政部門做好排污權出讓收支管理。市稅務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區稅務部門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入庫。

三、規范排污權核定

根據固定污染源管轄權限,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試行)》的規定對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富余排污權、初始排污權進行核定,并根據信息公開的要求經公示后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排污單位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復核。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復核結果。

初始排污權原則上應按規定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權延續后的有效期限原則上截止到本5年規劃期末。

四、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

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對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等權利。排污許可證應當作為排污權的確權憑證和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排污單位應及時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手續,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排污權使用費以年為單位計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計算。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五、明確排污權交易要求

排污單位開展跨省排污權交易的,經長三角區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專班確認,統一在長三角區域交易平臺上交易。交易可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排污權市場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排污單位應在排污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資金交割。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購買量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削減替代量保持一致。排污單位有償取得的富余排污權可申請政府回購。排污單位轉讓的富余排污權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變,自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成交之日起計算。

上年度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區域,不得開展增加本行政區域相關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

六、強化排污權收入管理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由區稅務部門根據繳費通知單明確的金額收繳并上交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

七、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

區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預留、收回、回購等形式對本區排污權進行儲備。排污權儲備的來源包括無償收回排污單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權、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和其他來源的排污權。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原則上應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交易,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政府出讓的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自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成交之日起計算。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國家或本市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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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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