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省藥監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以下簡稱省局)根據本系統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階次一般劃分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階次。
第五條 省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規定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執行;省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未規定的,可以由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實施。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設區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范圍內,對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和幅度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三)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四)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六)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明確區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不同情況,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一)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三)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四)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盲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破壞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重大社會影響,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偽造、隱匿、損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六)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七)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涉案產品或者服務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隱匿、轉移、損毀、使用、處置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
(四)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p>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
(六)涉案貨值金額較??;
(七)涉案產品尚未銷售或者使用;
(八)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包括但不限于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七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前改正其違法行為。
(二)“沒有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沒有主觀故意和過失的情形。
(三)“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三年內沒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但當事人被處以三年以上職業禁止罰的除外。
(四)“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是指適用同一法律法規規章條、款、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多個處罰種類,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減輕處罰的除外;規定可以并處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
(一)對認定減輕、從輕處罰的,可以實施單處或者并處;
(二)對認定一般、從重處罰的,應當實施并處。
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不得選擇適用。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取證時,辦案機構應當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情節的證據。
審核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部分予以審核。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說理的依據加以載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援引。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執法檢查、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渡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魯市監法規字〔2021〕3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