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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2024-05-31 831
核心提示:《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將第三條中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修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將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四)將第二十條第七款中的“防洪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五)將第二十八條中的“鄉鎮”修改為“鄉(鎮)”。

(六)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改為“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

(七)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黃河流域有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處罰規定執行。”

(八)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在黃河流域有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處罰規定執行。”

二、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養殖、捕撈、增殖、保護水生生物等漁業生產及相關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將第三條中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修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本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標簽: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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