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總局令第45號),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相關標準,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總局令第45號)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為落實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印發規范性文件《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通知》,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前,我局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經評估擬繼續執行該規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適用標準,并啟動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制定過程
我局綜合考慮2022年6月以來我省“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執行落實情況、營商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同時參考相關省市制定的“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起草《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通知》,并于2024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7月12日,我局按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所有規定程序,制定印發《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通知》(閩市監規〔2024〕3號)。
三、主要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較低數額罰款”全省適用標準為:“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四、執行期限
上述“較低數額罰款”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相關法規: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適用標準的通知 (閩市監規〔202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