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過程
2023年底,自治區經營主體反映問題響應處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公室)在開展日常工作監測中,發現涉及學校食堂招投標采購的系統性問題。隨后,啟動《通知》起草工作。一是專題研究。2024年1月5日向自治區教育廳函詢相關工作情況,并于2024年1月26日,組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局、數據局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題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會議議定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和財政廳聯合出臺公立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二是起草編制。工作小組辦公室認真研讀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研究提出了《通知》基本框架。2024年2月中旬,《通知》初稿完成后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三是征求意見。2024年3月上旬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廳和市場監管局征求意見,并經公平競爭性審查。收集意見反饋后,經多次會商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會簽稿。四是印發實施。2024年4月下旬,《通知》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和財政廳等四部門會簽后,于2024年4月30日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和特點
《通知》主要對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經營主體形式、管理責任、采購制度和財務管理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嚴格規范設計。
一是突出公益經營。《通知》明確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原則上不允許委托經營,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對已實行委托經營的食堂和小賣部(超市),待符合相關條件,收回自主經營管理,特殊情況下,需采取委托經營食堂和小賣部(超市)要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特別針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明確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的相關要求,并明確全區非寄宿制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不得設置小賣部(超市)。
二是明確責任主體。《通知》明確學校是自主經營的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的經營管理責任主體,并要求學校實行自主經營管理前,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通知》還明確各級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職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對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采購或銷售質量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食品品種進行規范。
三是規范重點環節。《通知》明確從源頭上對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的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對食材采購、服務質量、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關鍵環節提出具體要求。特別針對食材采購環節,按照自治區、設區市和縣分類管理,自治區、設區市管理的學校由各校通過合理合法方式,選擇合格供貨商;縣(市、區)管理的學校,對使用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原則上由縣(市、區)教育部門統一通過合理合法方式,選擇合格供貨商;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是嚴控財務收支。《通知》對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超市)提出針對性的財務管理舉措,并對凈結余的使用做出明確規定。食堂產生的凈結余僅用于學生膳食改善;小賣部(超市)產生的凈結余,按規定用于補充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規范全區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和小賣部(超市)經營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