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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市場監管涉企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 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 (武市監規〔2024〕4號)

   2024-11-11 464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武漢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行動方案》(武政辦〔2024〕67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市局在2021年版清單基礎上,對《武漢市市場監管涉企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三張清單”)予以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行動方案》(武政辦〔2024〕67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市局在2021年版清單基礎上,對《武漢市市場監管涉企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三張清單”)予以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意義,關注市場主體需求,不斷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及時研究解決本系統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包容審慎監管取得實效。

二、規范適用實施。“三張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不予處罰、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有“三張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不予處罰。當事人有“三張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經責令改正,當事人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不及時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落實主體責任。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推行清單工作的主體,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對適用“三張清單”的案件嚴格把關,既防止濫用行政處罰,也防止應罰而不罰。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間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上級另有規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武漢市市場監管涉企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武市監規〔2021〕2號)同時廢止。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地區: 湖北 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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