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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的通知 (川農規〔2024〕5號)

   2024-12-05 1004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60號)和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要求,我廳對原《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0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60號)和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要求,我廳對原《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0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經2024年第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內若有修訂,以印發公布的新版本為準。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業法律、法規、規章等學習培訓,準確把握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裁量權基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廳政策法規處反饋。

附件:   《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1月28日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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