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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食藥監發〔2015〕98號)【2016-02-01實施】

   2016-01-07 488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局機關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局機關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陜西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的企業和食品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包括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三條  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建立日常監管運行機制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飛行檢查,依法公布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開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稽查,依法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和專項整治;確定和組織本省專項整治。
 
  第五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對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確定檢查頻次;依法公布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監督企業產品召回,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市局的統一部署,負責縣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定本級年度檢查計劃,根據風險等級確定檢查頻次;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排查食品安全隱患、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落實上級部門開展的專項檢查;監督企業落實整改;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巡查和信息報告;督促企業開展自查及隱患排查;督促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各種記錄和臺賬管理;發現食品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食品生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等。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無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專業或長期從事食品生產工作經驗,熟悉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
 
  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并經過企業內部崗前衛生培訓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用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的原材料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必須使用獲證產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貯存、運輸和銷售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并有標簽、標識。包裝材料、標簽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病源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等;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時,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通過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生產過程記錄、購銷臺賬等方式,保證其生產的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原材料、生產、銷售信息。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批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檢驗報告編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及相關銷售票據,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每年應不少于一次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評價。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節  原材料采購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供應商審查機制。每年應定期開展評價,并建立供應商進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對供應商進行以下內容評價:
 
  (一)供應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
 
  (二)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提供的質量證明材料;
 
  (三)對產品進行感官評價以及檢測等;
 
  (四)必要時還應對供應商生產條件、質量保證能力、檢驗能力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查驗到貨名稱、規格、數量;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采購的食品相關產品應在合同中明確與食品接觸材料的技術及衛生要求。
 
  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及時退貨處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建立進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節  食品添加劑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到食品生產許可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采購、保管、使用等相關人員的職責。
 
  食品添加劑相關責任人應熟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及衛計委相關公告的要求,其產品配方須經企業質量負責人審核。對復配食品添加劑應確認其組成成份、使用范圍、使用量等;
 
  (二)不得使用無標識、標識不清、標識不符合要求及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食品添加劑應專庫或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配備專用計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四) 計量器具精度應符合要求,并在檢定有效期內;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制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批次、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節  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設施、設備及工器具維護管理制度。
 
  (一)生產區域設施修護有可能影響食品生產時,應停產;
 
  (二)維修檢查設備時,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食品,維修后要對相關區域進行清洗消毒,由指定人員確認后方可繼續生產;
 
  (三)生產設備、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應清洗、消毒;
 
  (四)清洗、保養人員應及時填寫機器設備維修清洗保養記錄。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設置生產布局,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各工序應按先進先出原則,避免積壓原料和半成品,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及產品腐敗變質。
 
  第三十條  涉及速凍、冷藏等對溫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生產、貯存、運輸等環節溫度控制應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一)生產車間進口處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配備齊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二)生產車間內應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并設有加蓋的廢棄物專用容器;
 
  (三)生產車間屋頂、墻壁表面應平整光滑,不易脫落,防止污垢積存、蟲害和霉菌孳生,地面無積水,保持清潔衛生;
 
  (四)生產車間應定期清場,對地面、墻壁、排水溝進行清洗;更衣室、淋浴室、廁所、休息室等公共場所定期進行清掃、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清場和消毒應填寫記錄。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加強食品生產過程管理,并做好記錄。
 
  (一)根據產品工藝特點,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及食品質量安全要求,確定生產關鍵質量控制點,制定工藝作業指導書,并實施控制要求;
 
  (二)每批產品均應有批生產記錄,并可追溯與生產質量有關的情況;
 
  (三)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的規定,并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
 
  (四)根據需要制定并實施半成品檢驗控制要求,經檢驗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轉入下道工序;
 
  (五)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有毒、有害物使用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有毒、有害物的采購、貯存、使用。有毒、有害物須有專用的貯存場所(柜),加鎖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加貼警示標志。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防止生物污染、化學污染、物理污染等對食品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廢棄物,應使用加蓋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被有毒、有害物等污染時,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相關負責人隔離不合格品或可疑產品,按照企業管理程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應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專業知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方可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在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供貨商遴選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過程控制;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區人員管理制度,并明確以下規定:
 
  (一)生產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生產車間;
 
  (二)進入車間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應配戴口罩;
 
  (三)生、熟區工作人員嚴禁串崗,防止交叉污染;
 
  (四)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企業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做好記錄,建立員工培訓檔案。
 
  第四十條  責令停產的食品生產企業,經責令其停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自行停產一年以上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到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恢復生產時需經檢查符合生產條件。
 
  第四十一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按照其相關規定實施監管。
 
  第三章  倉儲運輸管理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庫房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規定:
 
  (一)原料庫、成品庫應保持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蟲及防塵等設施,保持通風、干燥;
 
  (二)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專庫(區)存放,不得混放;含轉基因或過敏源原料應專區存放;易竄味、易吸潮或易出油的,應分庫或密封保存;
 
  (三)原料、半成品、成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滅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化學試劑、潤滑油等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應分批、分區、分庫存放,標識清楚,與地面、墻面、屋頂保持一定間距,且留有必要的通道;
 
  (五)庫房溫度、濕度應符合物料存放要求,對溫、濕度有特別要求的原料及成品倉庫,應配備溫、濕度表;
 
  (六)對庫存原料應定期檢查,防止過期、變質或污染。對過期、變質及受污染的原料,應及時處置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規定:
 
  (一)原料需經查驗入庫,并記錄;
 
  (二)原料應在規定區域堆放。貨位卡信息清晰、準確,應包括名稱、批次、數量、入庫日期等信息;
 
  (三)原料應按先進先出的原則領用。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四)每批出庫的同種物料,應盡可能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體現品名、批次等信息;
 
  (五)成品應按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批次分別堆放,標識清楚,防止包裝損壞或不同批次的產品混放;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食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貯存、運輸、裝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容器、工具及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有貯存溫度要求的,在運輸中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
 
  (三)不得將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四章  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一)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二)產品抽樣檢驗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確保樣品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檢的產品,應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的保質期超過2年的,留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時做好留樣記錄。留樣儲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應滿足有關要求;
 
  (三)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自行出廠檢驗的,應做到以下規定:
 
  (一)應設立與生產能力和產品檢驗相適應的實驗室;
 
  (二)應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標準、檢驗規程,能獨立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三)應具備出廠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及試劑。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精度要求,按周期檢定或校準,并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確保處于良好狀態;應建立儀器、設備使用臺帳;試劑的存放及使用應符合產品標簽及實驗要求;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應符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四)檢驗人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并簽字,不得偽造、篡改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次、樣品量、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等信息;
 
  (五)記錄應及時歸檔管理,并妥善保存。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對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及時隔離,做好標識,報企業負責人批準,經再次評定后,進行合理化處理。評定及處置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委托檢驗時,應做到以下規定:
 
  (一)對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項目,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提供委托檢驗證明材料;
 
  (二)委托檢驗應明確委托期限、檢驗批次、項目、報告要求等;
 
  (三)應記錄并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檢驗的信息。
 
  第五十條  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五章  食品召回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企業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
 
  第五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確定實施召回的食品,應立即核實產品的批次、生產數量,并查明庫存量、已銷售數量,查清具體銷售區域、經銷商名單后,制定召回計劃;
 
  (二)對確定召回的產品應立即通知所有經銷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對已售出但能查明去向的產品,應盡力召回。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銷毀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銷售地或運回生產地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銷毀時,應提前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毀的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四)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監管部門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過程中,應落實報告制度,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報告,內容包括:
 
  (一)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批次、數量及銷售數量;
 
  (二)停止生產的情況;
 
  (三)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
 
  (四)通知消費者的情況;
 
  (五)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六)召回通知記錄情況;
 
  (七)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及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保存對不安全食品召回全過程的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處理方案等;同時,要建立召回檔案,妥善保存召回、銷毀的現場影像和各類書面證明等相關資料。召回記錄及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通過飛行檢查、有因檢查、強制檢驗、監督抽檢等方式,督促企業規范其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存在的問題監督整改,并記錄存檔。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保健食品;
 
  (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食品;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檢測、篩查。
 
  通過篩查發現檢測結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抽檢,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建立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運行機制,針對本轄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本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第六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六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立即處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受理舉報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箱地址、投訴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法律、法規和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進入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開展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無償采樣。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
 
  抽樣檢驗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安全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監督抽檢按《陜西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地區: 陜西
標簽: 食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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