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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深化專用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工作的通知 (滬司行規〔2024〕3號)

   2024-12-30 569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深化專用信用報告推廣應用,充分發揮信用建設等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支撐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化專用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深化專用信用報告推廣應用,充分發揮信用建設等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支撐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化專用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拓展專用信用報告適用主體范圍

在全面施行《關于推行市場主體以專用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的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23〕6號)的基礎上,自2024年12月20日起,下列主體均可開具專用信用報告,證明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相關領域有無違法記錄的情況,替代有關行政機關、單位出具的有無違法記錄證明: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經營主體;

(二)在本市登記的事業單位;

(三)在本市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前款第(一)項包括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間、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注銷期間、破產與強制清算期間的經營主體。

各類主體可以通過“隨申辦”移動端、“一網通辦”網站、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大廳、各區政務服務中心等線上、線下渠道,開具專用信用報告。

二、優化信息歸集和處理

各區、各市級部門和相關單位要按照“誰產生、誰負責”原則,不斷健全完善信息歸集機制,確保各類主體的違法記錄信息全量、準確、及時歸集,并按要求及時處理信息異議。

對于信息主體已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公共信用信息,專用信用報告中應當注明“已完成信用修復”。對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依法不公示、不予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專用信用報告中應當注明“無需信用修復”,主要包括: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僅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最長公示期已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等。

三、深化推廣應用

(一)深入開展宣傳解讀。通過“隨申辦”移動端、“一網通辦”網站等渠道,定期向各類主體推送專用信用報告應用場景、開具方式等提示信息,不斷擴大政策知曉度。綜合運用各類宣傳媒介,持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積極引導各類主體應用專用信用報告,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應用。依托長三角區域信用體系專題合作機制,深化長三角數據共享,逐步推動一份報告涵蓋長三角四地有無違法記錄情況,為各類主體提供更多應用便利。

(三)提升專用信用報告服務質效。持續監測全市數據歸集情況,推動各區、各市級部門和相關單位不斷改進數據歸集工作。定期評估全市專用信用報告開具、使用情況,及時收集各方意見建議,不斷優化系統功能、提升服務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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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下載: 滬司行規【2024】3號.pdf





 
地區: 上海
標簽: 信用體系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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