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各市(州)公安局:
《四川省推行經營主體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公安廳
2025年5月19日
四川省推行經營主體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社會信用對提升全省政務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的支撐作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國家數據局關于全面推行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的通知》等要求,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一件事一次辦”服務,現就本省推行經營主體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以下簡稱“信用代證”)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二十大及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二屆歷次會議決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規、便企惠民、保護權益、明晰責任、防控風險、分步實施”原則,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信用代證”工作,切實解決經營主體開具證明繁、難、久問題,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度、滿意度、獲得感,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違法違規記錄,是指本省有關單位對經營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客觀記載,包括行政處罰(含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刑事裁判(犯罪記錄)以及依法納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經營主體違法行為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違法記錄;經營主體行為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列入違法記錄。
本方案適用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等經營主體。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本方案中的專項信用報告應用場景主要包括: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并購重組、債券發行、銀行貸款、場外交易等金融領域;優惠政策申請、資金支持等政策支持領域;行政審批、資質認可、市場準入、項目申報等行政管理領域;參與招標投標、產權交易,接受第三方機構評估評審等商務領域;評先評優等其他領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發展改革委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聯動,按照“應替盡替”原則,將涉及出具有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的領域全部納入替代范圍。鼓勵探索信用承諾制,支持信用主體對暫未覆蓋領域的違法違規情況主動承諾,并建立履約踐諾跟蹤機制,明確虛假承諾的信用主體不再適用“信用代證”。同時,要優化提升專項信用報告的適用性,支持信用主體根據應用場景需要自行選擇報告涵蓋的時間和領域,支持報告使用方依授權查詢和真實性核驗,防止信息使用不當損害各主體合法權益。除報告使用方有明確要求外,專項信用報告涵蓋時間范圍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三、主要任務
依托“信用中國(四川)”網站、四川政務服務網站及天府通辦APP建立專項信用報告查詢專區,公布相關辦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自主查詢、下載、打印、咨詢、投訴等服務功能,免費向社會提供服務。各地要設置政務服務窗口、一體化智能自助終端等線下查詢、打印信用報告渠道為經營主體提供便利。
(一)強化信息歸集共享。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全省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42個領域(見附件)涉及經營主體違法違規記錄的相關數據。各數源單位按照“誰產生、誰負責”原則,向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推送本地區、本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記錄,如行政處罰(含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依法納入的其他信用信息等,并對數據的及時性、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由省大數據中心暢通數據歸集共享渠道,強化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動態更新。對于已修復的信用信息,專項信用報告應予以展示,并標注“已修復”。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等行為。
(二)分期分批組織實施。2025年6月1日起,在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33個領域優先實施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2025年9月1日起,在全省42個領域全面實施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三)創新拓展應用范圍。積極拓展專項信用報告應用場景,為更多類型的經營主體提供便利。在現有適用對象基礎上,逐步覆蓋至社會組織和自然人。積極建立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跨省(區、市)合作互認機制。鼓勵經營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廣泛應用專項信用報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實施。堅持“需求導向、數據賦能、標準統一、應替盡替”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各市(州)統籌推進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工作,明確目標任務,細化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完善異議處理機制。經營主體對專項信用報告內容信息有異議的,可在“信用中國(四川)”網站、四川政務服務網站及天府通辦APP,按有關要求提出申訴。由“信用中國(四川)”網站歸口受理,經與數源單位核實后及時反饋。經營主體對反饋結果仍存異議的,可向數源單位提出核實申請,并由數源單位予以說明。
(三)加強宣傳推廣。各地各部門要多形式、多渠道廣泛開展宣傳,主動做好政策解讀與輿論引導,推動經營主體“應知盡知”“應享盡享”,著力營造知信、守信、用信、護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經營主體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事項實施領域
附件
經營主體以專項信用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事項實施領域
(共42個)
序號 | 領域 | 牽頭單位 | 實施批次 | 實施時間 |
1 | 發展改革 | 省發展改革委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 | 經濟和信息化 | 經濟和信息化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 | 教育 | 教育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4 | 科技 | 科技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5 | 民政 | 民政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6 | 財政 | 財政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7 | 人力社保 | 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8 | 自然資源 | 自然資源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9 | 林草 | 省林草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0 | 生態環境 | 生態環境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1 | 住房城鄉建設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2 | 住房公積金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
13 | 交通運輸 | 交通運輸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4 | 水利 | 水利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5 | 農業農村 | 農業農村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6 | 商貿流通 | 商務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7 | 文化旅游 | 文化和旅游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8 | 衛生健康 | 省衛生健康委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19 | 中醫藥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
20 | 安全生產 | 應急管理廳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1 | 市場監管 | 省市場監管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2 | 知識產權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
23 | 藥品安全 | 省藥監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4 | 體育 | 省體育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5 | 統計 | 省統計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6 | 金融管理 |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7 | 醫療保障 | 省醫保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8 | 稅務 | 四川省稅務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29 | 地震 | 省地震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0 | 氣象 | 省氣象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1 | 消防安全 | 四川消防救援總隊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2 | 法院執行 | 省法院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3 | 電信監管 |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首批實施 | 自2025年6月1日起 |
34 | 公安 | 公安廳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5 | 檔案管理 | 省檔案局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6 | 網信 | 省委網信辦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7 | 新聞出版 | 省新聞出版局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8 | 司法行政 | 司法廳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39 | 退役軍人事務 | 退役軍人事務廳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0 | 經濟合作 | 省經濟合作局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1 | 人民防空 | 省國動辦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
42 | 郵政管理 | 省郵政管理局 | 第二批實施 | 自2025年9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