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4〕6號)

   2024-12-30 909
核心提示: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食品經營環節監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24年第1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食品經營環節監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主體業態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餐飲服務提供者。

食品銷售者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含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含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含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小餐飲、食品攤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指除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以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等。

第七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對本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或者逃避。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十條 對食品經營者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經營風險特點,從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項目、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以及區域位置、信用狀況等方面綜合考慮,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對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或調整本市《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4)、《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7)、《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8)、《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9)、《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0)、《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2)、《小餐飲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3)《早餐車(亭)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4)、《餐車(亭)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5);

《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6)、《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7)、《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8)、《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9)、《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0)、《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1)、《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2)、《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3)、《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4)、《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5)、《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日常監督檢查表)》(附件26)、《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7)、《小餐飲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小餐飲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8)、《早餐車(亭)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早餐車(亭)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9)、《餐車(亭)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車(亭)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30);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1)、《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附件32),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風險分值。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食品經營項目包含餐飲服務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小餐飲,設座的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經營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貯存品類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不得低于B級。評分時,風險分值大于45分的,按照實際分值確定風險等級;風險分值小于等于30分的,風險等級應為B級。

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不設座的小餐飲在計算風險分值的同時,按照D級風險進行管理。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因實施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食品經營者,在計算風險分值的同時,按照D級風險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管理記錄,按年度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四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經營者許可檔案或備案材料,或者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靜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食品經營者許可檔案或備案材料內容不全的,各區市場監管局可以要求食品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按年度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時,前一年度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打分評價,自動延續上一年度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第十五條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或者結合對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的結果確定。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評定,視為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程序實施現場打分評價。

按年度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時,應當取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自動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六條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七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完成備案或食品經營者開辦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開展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或延續食品經營許可、小餐飲許可,且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增加經營項目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變更或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風險等級調整,風險等級調整參照初次風險等級評定規定實施。

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并依法進行報告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風險等級調整,風險等級調整參照初次風險等級評定規定實施。

除上述需調整風險等級的情形外,已確定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靜態、動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其風險等級當年度暫不作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八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于每年一月份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的當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因實施除食品安全以外其他領域違法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

(三)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調低相關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

第二十一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1),確定食品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托信息化系統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對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每兩年至少進行1次“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對其他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1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

第二十四條 “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以市場監管所為單位實施,依托信息化系統,每年度隨機抽取該市場監管所50%的A級風險等級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隨機平均分配至該市場監管所的每個網格監管員。

第二十五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檢查資源,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5.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6.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7.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8.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9.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0.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1.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2.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3.小餐飲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4.早餐車(亭)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5.餐車(亭)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6.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7.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8.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9.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0.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1.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2.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3.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4.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5.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6.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食堂)日常監督檢查表)

27.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8.小餐飲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小餐飲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9.早餐車(亭)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早餐車(亭)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30.餐車(亭)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餐車(亭)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31.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32.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3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基本情況信息表

34.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基本情況信息表

35.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基本情況信息表

附件:

   津市場監管規〔2024〕6號附件.zip




 
地區: 天津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