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持續打造公平、公開、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市生態環境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梳理形成《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生態環境部門要對照《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處罰。
二、堅持規范執法、程序正當。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制作執法案卷,做好檢查筆錄,確保執法鏈條完整、有據可查。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上記載責令改正的內容,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并按要求送達當事人。
三、堅持教懲結合、以督促改。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所列行為的,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并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當事人承諾及時改正的,應當簽訂《告知承諾書》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結合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處罰。
四、堅持合理行政、過罰相當。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等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執法實踐,對《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節依法處理。對于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切實做到過罰相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經發生但尚未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和初次違法行為可參照適用。《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京環發〔2022〕2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
序號 | 裁量基準編碼 | 違法行為 名稱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違法行為 依據 | 行政處罰 依據 | 管理措施 | 行使層級 |
01 | C1335400B010 | 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未依法報批,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進行處罰 | 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一)、(二)項所列環境敏感區以外,涉及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尚在建設期間或者已經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使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立即停止建設或恢復原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2 | C1337700B010 |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 已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且污染防治設施已按照環評文件批復建成并正常運行,但未辦理環保驗收,3個月內完成驗收并公開驗收報告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3 | C1337700B010 C1337700B020 C1337700B030 |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 未辦理環評審批和驗收手續已投入使用的燃氣鍋爐,鍋爐總容量在1噸/小時(不含)以上10噸/小時以下,3個月內完成環保審批、驗收并公開驗收報告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4 | C1337100C010 C1337100C020 |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經驗收合格,其驗收報告未依法公開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并在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5 | C1335100C010 C1335100C020 C1335100C030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為進行處罰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6 | C1300700C010 C1300700C020 C1300700C030 C1301100C010 C1301100C020 C1301100C030 C1348400B010 C1348400B020 C1348400B030 | 對未公開、不如實公開或者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 | 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真實、不準確,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7 | C1338100C010 C1338100C020 C1338100C030 | 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處罰 | 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8 | C1338000C010 C1338000C020 C1338000C030 | 對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處罰 | 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09 | C1348300B010 |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處罰 | 在線監測設備未比對監測,1個月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三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0 | C1341900B010 C1341900B020 C1341900B030 | 對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 | 公開內容不完整,或公開內容與實車信息不一致的,進口、生產企業10個工作日內如實公開且經核查屬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級 |
11 | C1337500B010 C1337500B020 C1337500B030 | 對銷售未納入本市目錄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進行處罰 | 1.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符合國家及本市排放標準 2.企業1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審核后符合目錄要求的 |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級 |
12 | C1341000A010 C1341000A020 C1341000A030 | 對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不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 對輕型汽車OBD系統生產一致性檢查的標準化驗證中,OBD系統診斷功能正常時,車輛識別碼(VIN)、ECU名稱的缺失或錯誤、控制器軟件產地信息錯誤,生產企業30日內改正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級 |
對輕型汽車OBD系統生產一致性檢查的標準化驗證中,OBD系統診斷功能正常時,若在動力總成控制模塊中與排放性能相關的傳感器數據流能夠正確讀取,而該數據流在車輛影音系統、智能駕駛控制模塊中存在缺失或錯誤,生產企業30日內改正的 | |||||||
對輕型汽車OBD系統生產一致性檢查的監測要求驗證中,因生產企業提交的故障碼模擬方法中浸車時間、環境溫度、控制器針腳定義的缺失或不準確,導致OBD系統無法診斷出故障的,生產企業30日內完善故障模擬方法,經檢測可以實現故障的正確診斷的 | |||||||
對重型汽車OBD系統基本功能檢查中,OBD診斷接口位置、“OBD”標識的錯誤,不影響OBD系統功能,生產企業在30日內改正的 | |||||||
13 | C1341600C000 | 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經信息編碼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 |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經信息編碼登記,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4 | C1341800B020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遵守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準確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 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中環境參數和車輛基本信息有誤,對檢測結果產生影響,檢驗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自行發現并將車輛召回復檢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5 | C1340900B010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遵守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環保標準規定的期限對排放檢驗的數據信息進行保存的行為進行處罰 | 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保存不完整,10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6 | C1332100C010 C1332100C020 C1332100C030 | 逾期報送時間不超過30日,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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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C1332200C010 C1332200C020 C1332200C030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行為進行處罰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或考核,2個月內完成整改的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8 | C1308500B010 | 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 1.工業固體廢物年轉移量≤5噸、其他類固體廢物年轉移量≤50噸(不含危險廢物),未造成環境污染 2.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15個工作日內申報且符合受理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9 | C1344800B010 | 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的行為進行處罰 | 1.工業固體廢物年轉移量≤5噸、其他類固體廢物年轉移量≤50噸(不含危險廢物),未造成環境污染 2.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5個工作日內申報且符合受理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0 | C1312700C010 C1312700C020 C1312700C030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對從事含氫氯氟烴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的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1 | C1349300A010 C1349300A020 C1349300A030 C1349300A040 C1349300A050 C1349300A060 C1349300A070 C1349300A080 | 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 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實際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日前未申請過排污許可證,自檢查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3個月內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八條、《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2 | C1348500C010 C1348500C020 C1348500C030 | 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 |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5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排污信息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3 | C1348900C010 C1348900C020 C1348900C030 | 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4 | C1349100C010 C1349100C020 C1349100C030 C1349100C040 | 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5 | C1350000B010 C1350000B020 C1350000B030 | 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有證據證明發現異常情況后,12小時內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數據正常或達標排放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6 | C1338300C010 C1338300C020 C1338300C030 | 對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當事人非排污許可證單位,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7 | C1337800C010 C1337800C020 C1337800C030 |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當事人非排污許可證單位,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8 | C1337900C010 C1337900C020 C1337900C030 | 對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當事人非排污許可證單位,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29 | C1335700B010 C1335700B020 C1335700B030 | 對建設單位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建設項目尚處于初步設計階段,并在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0 | C1300100B010 | 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pH值超標幅度在±0.5以內,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1 | C1300300B010 | 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含惡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2 | C1357000 | 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非投訴舉報,超標幅度在1分貝以內,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3 | C1349500B010 C1349500B020 C1349500B030 C1349500B040 C1349500B050 C1349500B060 C1349500B070 | 對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水類: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pH值超標幅度在±0.5以內,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大氣類: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含惡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10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
34 | C1324500B010 | 對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的單位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加油站氣液比超標幅度在±0.05以內,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密封點位泄漏濃度檢測值僅有一個點位超標,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加油站密閉性超標幅度不超過10Pa,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 |||||||
35 | C1348700B010 C1348700B020 | 對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自行監測缺失率小于10%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監測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6 | C1325600B010 | 對工業企業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工業企業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物料總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時間不超過3天,當場整改的 |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二十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7 | C1336800B020 C1336800B040 | 對飲食服務項目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措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除投訴舉報外,餐飲規模為小型(1≤基準灶頭數﹤3),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標排放油煙(判定),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8 | C1335900B010 C1335900B020 C1335900B030 | 對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進行防滲漏監測且無滲漏,1個月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39 | C1341300B010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遵守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等相關信息,保證聯網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設備標定后,未及時上傳標定結果或者上傳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0 | C1341300B020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遵守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等相關信息,保證聯網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視頻不連續,缺失視頻內容超過完整視頻的10%,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1 | C1341800B010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遵守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提供準確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驗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中設備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誤,導致檢驗報告信息不準確,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2 | C1309000B010 C1309000B020 C1309000B030 C1309000B040 C1309000B050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3 | C1345800B010 C1345800B020 C1345800B030 | 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未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時間、數量及流向等情況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或者未如實記錄,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區級 |
44 | C1346400B010 C1346400B020 C1346400B030 C1346400B040 C1346400B050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現場檢查時危險廢物數量在0.1噸或體積在1立方米以內,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5 | C1344000B010 C1344000B020 C1344000B030 C1344000B040 C1344000B050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處置的危險廢物,未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設施、場所、并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現場檢查時危險廢物數量在0.1噸或體積在1立方米以內,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區級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危險廢物貯存庫未設置氣體導出口或氣體凈化裝置,1個月內完成整改的 | |||||||
46 | C1343400B010 | 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措施,現場檢查時固體廢物數量在0.5噸以內, 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市、區兩級 |
47 | C1343200A010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措施安全處理危險廢物,擅自丟棄、傾倒、堆放或者遺撒的行為進行處罰 | 1.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記錄,且當事人確認初次違法 2.汽修單位或電動自動車銷售單位擅自堆放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小于1噸,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 1.通過說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2.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3.再次違法的,依法處罰 | 區級 |
注:本表1-22項指的是輕微違法免罰情形,23-47項指的是初次違法慎罰情形,“初次違法”指的是自執法部門發現此次違法行為之日起往前計算,兩年內當事人未發生過同一種違法行為。